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提,25,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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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提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志揚
(即被逮捕拘禁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後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執再字第44號執行在案,惟聲請人未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未果,且當時未在監、在押,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9月30日發布通緝,嗣於同年10月1日為警依法逮捕送交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由同署檢察官發監執行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影本、執行案件資料表、執行筆錄無訛。

聲請人既係因未到案執行法院裁判之罪刑,而經警依前揭通緝公告逕行逮捕致剝奪其人身自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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