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易,14,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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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文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前經本院定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於110年9月6日親自收受傳票,然於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經徵詢公訴人意見後,當庭改行審判程序,並為一造辯論。

然因當日庭期為準備程序,非審判程序,被告未到庭,雖經合法傳喚,然因未到庭表示放棄就審期間進行審判程序,故程序有瑕疵,本件因此有再開辯論,進行審判程序之必要。

三、本件定於110年11 月23日下午3時10分,傳喚被告、通知公訴人,在本院第二法庭獨任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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