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易,421,2022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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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奕瑄




選任辯護人 陳鳳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刑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蒞庭之公訴檢察官「陳虹如」,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最末,有關蒞庭之公訴檢察官,原記載「由檢察官林明志、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其中贅載檢察官陳虹如,應更正為「由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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