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聲,811,2021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諒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諒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