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江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江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江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江億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8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8年度訴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8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8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109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前開3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3案所處之罪刑,則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受刑人於108年12月2日入監接續接受3案應執行刑與3案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9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205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