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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嘉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1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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