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
110年度聲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周金川
選任辯護人 謝旻翱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飾發還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飾(下稱扣案金飾)係聲請人即被告甲○○之友人贈送予被告之女周○之彌月禮,屬周○所有,且扣案金飾非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案件(下稱本案)之證據,亦非屬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
(一)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基隆市警察局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對被告執行搜索扣押,並扣得扣案金飾。
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11年1月28日為判決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偵901卷第53頁以下)、本案判決書在卷可參。
(三)扣案金飾係自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住處保險櫃內所扣得,內容物包含戒指、手環、湯匙墜飾、童飾(手鍊)、吊飾、迪士尼印章禮盒等物,其中迪士尼印章禮盒之保證書日期為109年9月2日,童飾(手鍊)之保證書日期為109年9月22日,又周○確係被告之女,出生日期為109年8月等情,有前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金飾照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110原訴9卷十第362-369頁)。
觀之扣案金飾內容物均係與孩童相關之金飾,而親朋好友選購孩童金飾以待小孩出生滿月後及時送上祝福之情,衡屬一般臺灣風俗民情所常見,堪信扣案金飾確為周○之彌月禮而屬周○所有,僅是由其父即被告代為保管而收藏於保險櫃內。
卷內復查無證據可證扣案金飾為被告本案參與犯罪組織或詐欺犯行之直接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或供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故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或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被告聲請發還扣案金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周○現為未滿7歲之兒童,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尚無自理事務之能力,扣案金飾既原係由被告所保管,故扣案金飾應發還被告,由被告代周○續行保管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附表:扣案金飾】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1 金飾3分 盒 1 2 金飾3分1厘 條 1 3 金飾3分 件 1 4 金飾2分5厘 條 1 5 金飾5分 件 1 6 金飾0.35錢 盒 1 7 金飾1.125公克 盒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