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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浚騰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目前暫寄押在法務部○○○○○○○○○○○中)指定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法律修正,爰本案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上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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