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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添祺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俞力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127號、第4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添祺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 實
一、李添祺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詎李添祺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嗣警方接獲合理情資疑李添祺涉嫌販賣毒品,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檢附事證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進而查悉如附表四所示疑涉毒品交易之相關通話,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下午1時37分許,為警方持搜索票至李添祺位於基隆市○○區○○路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李添祺所有供本案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再循線追查,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認定被告李添祺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添祺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證據欄」所載各項證據可資佐證。
又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而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純度(如摻入葡萄糖等物)」甚或以「抽取部分毒品」之方式,以謀取利潤或利益,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行為人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
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而被告本件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主觀上確有藉此以獲取利益之意圖,業據被告自承販賣第二級毒品可從中拿一些毒品自己吃等語明確(見109偵4127卷第20頁;
本院卷第91頁),足認被告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均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經比較修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構成要件並未變更,然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之額度則均較修正前提高,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僅規定「審判中」,而未規定被告應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則縱使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僅只1次自白犯罪,依司法實務通說,仍應認其該當該條項「審判中」之規定,而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限縮須被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顯然對被告之刑罰有不利之實質影響。
從而,經本院綜合本次修法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修正後之規定顯然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0罪,俱為累犯。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示,法院應區分行為人所犯情節,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加重本刑,以避免因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本院衡酌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考量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顯示其無視於毒品對施用者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反而為助長毒品流通之販賣犯罪,足見其有特別之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認就被告所犯本案之罪最低本刑予以加重,尚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人身自由過苛之侵害,亦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是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以外,均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均減輕其刑。
⒊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必以被告所稱供應自己毒品之人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所犯之罪間具有關聯性,始稱充足。
倘被告所犯同上條項所列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時序上較早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被告毒品之時間,或其販賣毒品之時序雖較晚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被告毒品之時間,惟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自己所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來源無關者,即令該正犯或共犯係因被告之供出而查獲,均仍不符合上開應獲減免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8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偵查機關根據被告所提供毒品來源資訊予以偵辦後,因而查獲販賣毒品之上游吳純華乙節(供應被告毒品時間為109年4月16日至同年10月21日),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9年12月22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09036643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0年5月24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0030471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5至73頁、第213至221頁),堪認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四、編號六至十所示犯行部分,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
至於附表一編號一、五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在時序上較早於毒品上游吳純華供應被告毒品之時間,尚不符合應獲減免其刑規定之要件。
參之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及同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本件被告所犯各罪,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減輕其刑,再依同條例第17條1項之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⒋衡以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同儕間謀取蠅頭小利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就被告於本案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言,法律科處此類犯罪就有期徒刑部分之法定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
本院斟酌被告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非鉅,供承販賣所圖為賺吃的,可見被告當屬小額零星販賣,而從中賺取蠅頭小利,當與中大盤毒梟者之犯罪情節有別,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認為所犯附表一編號一、五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使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6月仍嫌過重,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實屬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是本院認為被告顯有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而被告其餘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附表一編號二至四、編號六至十),經偵審自白、供出上游而獲得二次減刑後,難認有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形,無情輕法重情事,自不應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予敘明。
⒌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有加重及減輕情形,均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無庸加重而直接遞減其刑外,其餘法定刑部分均先加後減。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自己施用毒品之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施用,使人沈迷毒癮而無法自拔,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而為社會治安敗壞原因之一端,對社會秩序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實不宜寬縱,惟衡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供出上游並積極配合調查,尚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
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己婚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298頁),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
具體言之,於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之情形,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宜予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衡以被告本件所犯之犯罪類型、手段、動機相同,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高,暨刑事政策有意緩和有期徒刑合併執行造成之苛酷,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對法律規範之信賴與恪守等情,就被告所犯各罪之整體非難評價應予減輕,並自刑罰經濟、責罰相當之總體考量,衡酌被告之人格特性、再社會化之預防需求、數罪關係等整體要素,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㈥沒收⒈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扣案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枚),係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犯行聯繫販賣毒品事宜所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復有通聯紀錄在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在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各次犯行,均諭知宣告沒收之。
⒉犯罪所得部分查附表三編號㈠至㈩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所得,被告均已實際收取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1頁),雖未扣案,如宣告沒收或追徵,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次犯行下宣告沒收之,因未據扣案,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本件宣告多數沒收(詳附表一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秉炎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宜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各次犯罪事實、證據、主文 編號 對 象 犯 罪 事 實 證 據 主 文 一 謝德進 於109年4月10日20時12分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謝德進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同日22時22分許,由李添祺在謝德進位於基隆市○○區○○○○000號9樓住處【起訴書誤載為241號,業據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予謝德進,李添祺並收取2,000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①偵查:警詢筆錄(109偵4127卷第15至22頁)、偵訊筆錄(109偵4127卷第335至336頁)、訊問筆錄(109聲羈69卷第21至25頁) ②審判: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1頁)、審理筆錄(本院卷第292頁) 證人謝德進之證述:警詢筆錄(109偵4127卷第55至59頁)、偵訊筆錄(109偵4127卷第251至253頁) 本院109年聲監字第23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55至157頁) 109年4月10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一) 證人謝德進住處照片(109偵4127卷第71頁)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㈠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謝德進 於109年4月28日22時15分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謝德進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同日22時59分許,由李添祺在謝德進位於基隆市○○區○○○○000號9樓住處【起訴書誤載為241號,業據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以1,000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予謝德進,李添祺並收取1,000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偵查:【同編號一】 ②審判:【同編號一】 證人謝德進之證述: 【同編號一】 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6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61至163頁) 109年4月28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二) 證人謝德進住處照片(109偵4127卷第71頁)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㈡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謝德進 於109年5月13日13時58分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謝德進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同日22時30分許,由李添祺在謝德進位於基隆市○○區○○○○000號9樓住處樓下【起訴書誤載為241號9樓住處,業據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以2,000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予謝德進,李添祺並收取2,000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偵查:【同編號一】 ②審判:【同編號一】 證人謝德進之證述: 【同編號一】 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6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61至163頁) 109年5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三) 證人謝德進住處照片(109偵4127卷第71頁)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㈢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謝德進 於109年5月30日20時29分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四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謝德進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四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同日22時42分許,由李添祺在謝德進位於基隆市○○區○○○○000號9樓住處【起訴書誤載為241號,業據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以2,000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予謝德進,李添祺並收取2,000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偵查:【同編號一】 ②審判:【同編號一】 證人謝德進之證述: 【同編號一】 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25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67至169頁) 109年5月30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四) 證人謝德進住處照片(109偵4127卷第71頁)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㈣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李易凡 於109年3月30日17時30分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五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李易凡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五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翌日(31日)08時59分後某時許,由李添祺在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407巷口即高速公路旁,以3,000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予李易凡,李添祺並收取3,000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偵查:【同編號一】 ②審判:【同編號一】 證人李易凡之證述:警詢筆錄(109偵4127卷第73至77頁)、偵訊筆錄(109偵4127卷第283至285頁) 本院109年聲監字第23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55至157頁) 109年3月30、31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五)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㈤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李易凡 於109年5月3日19時59分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六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李易凡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六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同日20時50分許,由李添祺在新北市○○區○○○0段00號加油站旁,以3,000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予李易凡,李添祺並收取3,000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偵查:【同編號一】 ②審判:【同編號一】 證人李易凡之證述:【同編號五】 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6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61至163頁) 109年5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六)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㈥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李易凡 於109年6月5日20時25分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李易凡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翌日(6日)10時48分後某時許,由李添祺在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407巷口即高速公路旁,以3,000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予李易凡,李添祺並收取3,000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偵查:【同編號一】 ②審判:【同編號一】 證人李易凡之證述:【同編號五】 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25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67至169頁) 109年6月5、6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七)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㈦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 游家鈺 於109年5月15日02時31分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八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游家鈺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八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同日02時51分許,由李添祺在游家鈺位於臺北市○○區○○○0段000號住處,以2萬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7公克)予游家鈺,李添祺並收取2萬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偵查:【同編號一】 ②審判:【同編號一】 證人游家鈺之證述:警詢筆錄(109偵4127卷第89至93頁)、偵訊筆錄(109偵4127卷第315至317頁) 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6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61至163頁) 109年5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八)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㈧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 游家鈺 於109年6月3日17時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九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游家鈺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九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同日17時15分許,由李添祺在游家鈺位於臺北市○○區○○○0段000號住處,以2萬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7公克)予游家鈺,李添祺並收取2萬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偵查:【同編號一】 ②審判:【同編號一】 證人游家鈺之證述:【同編號八】 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25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67至169頁) 109年6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九)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㈨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 游家鈺 於109年6月12日17時13分許,李添祺持用如附表四編號十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游家鈺持用之如附表四編號十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翌日(13日)15時29分許,由李添祺在游家鈺位於臺北市○○區○○○0段000號住處,以1萬元之代價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7公克)予游家鈺,李添祺並收取1萬元而完成毒品交易。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 被告李添祺之自白① 偵查:【同編號一】 ②審判:【同編號一】 證人游家鈺之證述:【同編號八】 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25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9偵4127卷第167至169頁) 109年6月12、13日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四編號十)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4127卷第115至119頁)、扣案手機照片(109偵4379卷第59頁、第245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 李添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附表三編號㈩之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物品名稱 備註 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扣案,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
附表三: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㈠ 現金2,000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一犯罪所得 ㈡ 現金1,000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二犯罪所得 ㈢ 現金2,000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三犯罪所得 ㈣ 現金2,000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四犯罪所得 ㈤ 現金3,000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五犯罪所得 ㈥ 現金3,000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六犯罪所得 ㈦ 現金3,000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七犯罪所得 ㈧ 現金2萬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八犯罪所得 ㈨ 現金2萬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九犯罪所得 ㈩ 現金1萬元 未扣案、附表一編號十犯罪所得
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通話對象/基地台位置 通話內容 一 ㈡ ㈢ 時間:109年4月10日20時12分46秒 發話:0000-000000(謝德進)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號12樓頂(成功多目標 立體停車場) 【109偵4127卷第29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謝德進:你在哪裡? 被 告:我在家,你下班了? 謝德進:對阿,要來嗎? 被 告:你下班了嗎? 謝德進:對阿 被 告:你幾點到? 謝德進:9點之前 被 告:好阿,我先去找那個誰,等一下 過去 謝德進:好阿,差不多9點那邊 時間:109年4月10日21時23分58秒 發話:0000-000000(謝德進)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0號 【109偵4127卷第29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謝德進:你要到了嗎? 被 告:我現在人還沒好 謝德進:喔好 被 告:好了我在過去 時間:109年4月10日22時10分06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謝德進)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00 巷00弄0000號 【109偵4127卷第29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進哥喔?我現在過去喔,不要睡著 喔 謝德進:喔好 時間:109年4月10日22時22分24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謝德進)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0巷0弄00號6樓 【109偵4127卷第29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我再坐電梯了 謝德進:好 二 時間:109年4月28日22時15分15秒 發話:0000-000000(謝德進)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汐止高爾 夫練習場) 【109偵4127卷第30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我在外面等一下就過去了,要等 我一下 謝德進:好啦 被 告:我好了直接過去找你 時間:109年4月28日22時48分41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謝德進)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號12樓頂(成功多目標 立體停車場) 【109偵4127卷第30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我現在過去喔 謝德進:好 被 告:不過只有一半而已,沒關係 謝德進:好 被 告:我現在過去了,等一下就到 時間:109年4月28日22時59分04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謝德進)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0巷0弄00號6樓 【109偵4127卷第30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電梯喔 謝德進:好 三 ㈥ ㈦ ㈧ 時間:109年5月13日13時58分06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謝德進)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 【109偵4127卷第31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進哥 謝德進:你在工作喔? 被 告:對阿 謝德進:早上打給你都沒回 被 告:我早上來不及了 謝德進:喔來不及,你幾點下班? 被 告:我可能5、6點那邊吧 謝德進:不然你再打給我好了 被 告:對阿 時間:109年5月13日20時07分13秒 發話:0000-000000(謝德進)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00 號8樓 【109偵4127卷第31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進哥,可能要等一下,我現在找 不到東西 謝德進:是喔,好啦 被 告:我找到再跟你說好不好? 謝德進:好啦 時間:109年5月13日21時24分06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謝德進)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號12樓頂(成功多目標 立體停車場) 【109偵4127卷第31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進哥,你會不會睡著? 謝德進:不會阿,怎樣? 被 告:我現在回家用一用看怎樣,我就 過去了 謝德進:好 被 告:我已經好了 謝德進:好掰掰 時間:109年5月13日22時25分43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謝德進)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街0號 樓頂(南站) 【109偵4127卷第31至32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進哥,我等一下到你可不可以下 來? 謝德進:好阿 被 告:阿2就好了 謝德進:好,要到了? 被 告:我現在出門了,我已經出門了, 要到了我會打給你 謝德進:好啦掰掰 時間:109年5月13日22時30分25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謝德進)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號 【109偵4127卷第32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進哥,你可以下來了 謝德進:好 四 ㈩ 時間:109年5月30日20時29分18秒 發話:0000-000000(謝德進)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號12樓頂(成功多目標 立體停車場) 【109偵4127卷第32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謝德進:你在幹嘛? 被 告:我等一下過去找你阿 謝德進:有別種的嗎? 被 告:有阿 謝德進:我沒這麼早了,10點多才會到家 ,10點半再進來 時間:109年5月30日22時26分47秒 發話:0000-000000(謝德進)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0 號 【109偵4127卷第32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我現在過去 謝德進:好,掰掰 時間:109年5月30日22時42分46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謝德進)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0巷0弄00號6樓 【109偵4127卷第32至33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我坐電梯了 五 時間:109年3月30日17時30分27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臺南市○區○○路000號 8樓頂 【109偵4127卷第34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李易凡:祺哥喔,明天那個可以拿嗎? 被 告:應該可以吧。
李易凡:明天可以喔,因為我明天要上班。
被 告:幾點? 李易凡:晚上的11點半下班。
被 告:這麼晚喔,這麼晚可能… 李易凡:對,我知道,不然就是上班前, 我是3點半上班,下午3點半,看 我們幾點要見面阿。
被 告:喔,好,我了解你了。
李易凡:阿玻璃有嗎? 被 告:有啦。
李易凡:阿明天大約幾點? 被 告:就你上班之前阿。
李易凡:好,那我們上班之前連絡喔,先 這樣掰掰。
被 告:好,掰掰。
時間:109年3月30日17時34分06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臺南市○區○○路000號 8樓頂 【109偵4127卷第34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李易凡:祺哥喔,我明天是那個2點半就要 出門了,那你早上大約睡到幾點 起來? 被 告:應該中午。
李易凡:好,那我差不多中午打給你。
時間:109年3月31日08時59分54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號12樓頂(成功多目標 立體停車場) 【109偵4127卷第34至35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李易凡:祺哥喔,等一下我們約是約上次 那個地方嗎?還是? 被 告:上次是 李易凡:上次是高速公路下,因為我差不 多中午要準備上班,看你幾點要 過來。
被 告:等一下我看一下,我現在過去你 有辦法過來嗎? 李易凡:看你,以你方便 被 告:我現在剛好要出去,然後我可以 順便阿。
李易凡:差不多11點左右 被 告:我現在過去應該不用吧 李易凡:你現在就準備過來喔? 被 告:我就直接過去你那裡。
你差不多 幾點,我差不多9點20、25左右 李易凡:好。
六 時間:109年5月3日19時59分12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0 號 【109偵4127卷第35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李易凡:進哥,我易凡啦 被 告:我知道 李易凡:你等一下有要來那個,我們這裡 嗎? 被 告:你等一下要多少 李易凡:那個甚麼2500,可以嗎? 被 告:可以阿,2500喔,3可能比較好找 李易凡:好3阿 被 告:先1個2,讓你知道,現在比較便 宜了 李易凡:我知道,沒關係我就3阿 ,你去 幫我跑一趟,那個都是工阿,今 天要來嗎? 被 告:一樣那裡等嗎? 李易凡:對阿,一樣那裡,那裡你比較方 便吧 被 告:那裡比較方便,我等一下再打給 你,你在看哪時候 時間:109年5月3日20時08分09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李易凡)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0 號 【109偵4127卷第35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你等一下有辦法到汐止交流道? 李易凡:就是上次那裡? 被 告:就是汐止交流道旁邊裡面不是有 個加油站嗎,往伯爵的方向不是 有個加油站 ,我們約在那裡好嗎 ? 李易凡:好 被 告:我看現在幾點,大概8點40分鍾好 不好,大概50分到那裡 時間:109年5月3日20時27分09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街00 ○0號 【109偵4127卷第35至36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李易凡:祺哥,我到了 被 告:你到了?現在高速公路大塞車啦 李易凡:大塞車喔,你方向是往什麼市的阿 被 告:我現在是從基隆過來阿 李易凡:你等一下下交流道下去 被 告:你說的那個地方不好啦,那個我 這樣下來沒有辦法迴轉 李易凡:還是哪一條? 被 告:旁邊不是有一個加油站嗎? 李易凡:加油站 被 告:我們在加油站那裡好不好,你現 在往伯爵的路上,那邊不是有釣 蝦場,那個加油站阿,你知道我 說的那個嗎? 李易凡:就靠近高速公路這邊那個喔? 被 告:對 李易凡:好我在那邊等 時間:109年5月3日20時32分05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109偵4127卷第36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李易凡:我到了喔,好我已經到了 被 告:你在那邊等我 時間:109年5月3日20時48分42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109偵4127卷第36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李易凡:你到哪裡了? 被 告:我到了阿 李易凡:你到了?我在那邊加油 被 告:我知道阿我看到 七 時間:109年6月5日20時25分47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109偵4127卷第36至37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李易凡:祺哥,我易凡啦 被 告:你說 李易凡:現在一個多少? 被 告:一個大概15 李易凡:15喔,明天你會不會到南港,我 想要拿3000塊給你 被 告:明天甚麼時候 李易凡:明天看你甚麼時候阿,明天禮拜 三嗎對不對 被 告:明天禮拜六 李易凡:對齁明天禮拜六,我日子都記錯 了 被 告:你惨了 李易凡:明天禮拜六我要上班,看你中午 可不可以到 被 告:可以阿 李易凡:那我拿3000塊給你阿 被 告:好阿,了解 李易凡:這次看可不可以離我近一點啦, 因為我中午準備之後,就上次那 個地方阿 被 告:好,哪個地方? 李易凡:軍營阿 被 告:你說那個交流道那個 李易凡:不要汐止,汐止那邊太危險了, 中午嗎? 被 告:我要出門傳給你 時間:109年6月6日09時52分13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李易凡)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號12樓頂(成功多目標 立體停車場) 【109偵4127卷第37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易凡,你剛剛不是有打給我? 李易凡:對阿 被 告:你不是說中午 李易凡:看你阿 被 告:現在是可以過去就對了 李易凡:對阿 被 告:我等一下出門打給你,因為我剛 睡醒而已,我準備一下等一下出 門打給你,不會多久,很快 李易凡:好 時間:109年6月6日09時54分54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109偵4127卷第37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簡訊) 我不方便接電話~ 看是幾點到?傳訊息連絡? 時間:109年6月6日09時55分44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李易凡) 【109偵4127卷第37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簡訊) 11:00到 時間:109年6月6日09時57分46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109偵4127卷第37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簡訊) 好 時間:109年6月6日10時48分27秒 發話:0000-000000(李易凡)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街000 號(基隆隧道機房) 【109偵4127卷第37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李易凡:祺哥,我到了喔 被 告:你到了喔?我在路上了 李易凡:我騎摩托車喔 被 告:我知道 李易凡:因為這邊路邊有一台那個TOYOTA ,停在我們上次那個位置,我看 一下他走了沒 被 告:你等一下有狀況跟我說 李易凡:好,他走了他休息而已 被 告:好 八 時間:109年5月15日02時31分12秒 發話:0000-000000(游家鈺)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 0號12樓頂(成功多目標 立體停車場) 【109偵4127卷第38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大摳欸喔? 游家鈺:祺哥 被 告:我等一下過去 游家鈺:方便送過來嗎?你要送過來? 被 告:不然你要過來? 游家鈺:沒有啦,謝謝,要約哪裡? 被 告:我等一下下交流道,到你家外面 就好了 游家鈺:那你到了打給我 時間:109年5月15日02時51分58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游家鈺)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區○○路000 號 【109偵4127卷第38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游家鈺:祺哥 被 告:我下交流道了 游家鈺:喔好 九 時間:109年6月3日17時00分38秒 發話:0000-000000(游家鈺)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109偵4127卷第38至39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游家鈺:祺哥 被 告:死胖子要幹嘛?什麼事情? 游家鈺:阿我同學沒跟你說? 被 告:誰跟我說? 游家鈺:我同學阿 被 告:你同學跟我說甚麼 游家鈺:蛤,他沒跟你說? 被 告:有阿,他有說阿,他沒說得很清 楚 游家鈺:阿就那個的事情阿 被 告:沒有啦,他有跟我說,我在路上 了,阿你在哪裡?家? 游家鈺:對阿 被 告:我下交流道打給你,我應該快到 了在汐止了 游家鈺:好 時間:109年6月3日17時11分48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游家鈺)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區○○路000 號 【109偵4127卷第39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游家鈺:祺哥 被 告:我想說你不想接我的電話,貨都 收起來,我下交流道再等红綠燈 游家鈺:好 時間:109年6月3日17時15分29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游家鈺)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14樓(財經大樓) 【109偵4127卷第39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你人哩? 游家鈺:我穿個鞋子 被 告:蛤,穿個鞋子,你給我等,你要 死了你,快點啦 游家鈺:好 十 時間:109年6月12日17時13分40秒 發話:0000-000000(游家鈺)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區○○街000 巷0號、5號 【109偵4127卷第101至102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游家鈺:祺哥,方便講電話嗎? 被 告:你說 游家鈺:我之前跟你講的那個事情阿,你 拿得到嗎? 被 告:你說有味的 游家鈺:對 被 告:阿然後哩,你說 游家鈺:有嗎? 被 告:要多少?要打電話問 游家鈺:是喔 被 告:那時候我跟你講的時候有阿,只 是現在我不敢確定阿,你要講你 的數量 游家鈺:一萬,我要拿一萬 被 告:你要拿一萬?阿看我這邊可以給 多少是不是 游家鈺:我好像有跟他說會貴一點喔 被 告:你要多少?你是要一萬還是要半 個 游家鈺:我没有,我只有幫我朋友拿而已 被 告:是說一萬看我可以給他多少就對 了 游家鈺:對阿 被 告:你上次不是跟他說1個3千 游家鈺:可是我不知道說這一次如果說要 拿更好一點的會貴一點,我沒跟 他說貴多少,我只有說會貴一點 而巳,要問我們老闆 被 告:一萬我可以給你到應該,6個,看 你給他多少個,不止,7個左右7. 5,看你要給他多少自己在決定 游家鈺:你要先幫我問嗎? 被 告:我先幫你問看有没有 游家鈺:了解 被 告:只要有味道就可以是不是? 游家鈺:對阿 被 告:他是要那個爽感還是要什麼味道 游家鈺:以前的味道 被 告:什麼以前的味道,你問我那時候 ,我不是跟你說剛好有品質還很 好,現在應該是那批應該没有了 游家鈺:我有跟他說,我這邊不是菜市場 ,他也知道我的意思啦 被 告:反正就是不要無色無味 游家鈺:對 被 告:我了解了 時間:109年6月12日17時28分04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游家鈺)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區○○街000 巷0號、5號 【109偵4127卷第102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游家鈺:祺哥 被 告:我有問到了,不過沒這麼快喔, 要等一下喔 游家鈺:不要今天沒關係啦,明天也可 以,我等一下要上班了 被 告:你等一下要上班?我已經跟人家 講了 游家鈺:是喔 被 告:對阿,我等一下要過去跟人家處理 游家鈺:是喔 被 告:你在哪裡上班? 游家鈺:在松山阿 被 告:松山什麼地方 游家鈺:松山菸廠 被 告:你在那邊做警衛喔? 游家鈺:對阿 被 告:拿去給你好嗎? 游家鈺:不要好了 被 告:對阿 游家鈺:可以跟他說明天嗎? 被 告:不行,我看要怎麼處理,你要上 班我一定来不及 游家鈺:對阿 被 告:我看怎樣晚一點再跟你說 時間:109年6月12日23時45分31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游家鈺) 基地台位置:基隆市○○區○○路00號 【109偵4127卷第102至103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你不是說明天嗎? 游家鈺:對阿 被 告:我就說我明天才要處理阿 游家鈺:明天差不多幾點 被 告:你幾點下班? 游家鈺:我早上7點 被 告:沒有這麼早 游家鈺:對阿,我也是阿,我要叫他把錢 拿過來阿 被 告:下午好不好 游家鈺:下午好了 被 告:因為我明天早上可能要工作 游家鈺:没關你 被 告:下午我再看看來不來得及 游家鈺:好謝謝 時間:109年6月13日09時22分00秒 發話:0000-000000(游家鈺) 受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區○○街000 號 【109偵4127卷第103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游家鈺:祺哥喔,我們是約下午幾點阿 被 告:我盡量早一點好不好 游家鈺:還是你下午再打給我 被 告:好 時間:109年6月13日14時13分41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游家鈺) 基地台位置: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 【109偵4127卷第103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大摳欸,我大概4點以前會到你那 裡,OK吧? 游家鈺:可以阿 被 告:我現在要去處理,處理好我就過 去了 時間:109年6月13日15時29分05秒 發話:0000-000000(李添祺,被告) 受話:0000-000000(游家鈺) 基地台位置: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109偵4127卷第103至104頁】 【監察門號:0000-000000】 被 告:我要下交流道了 游家鈺:好 被 告: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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