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壹、李俊鵬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
- 貳、許靖煥犯如附表一編號⒒、⒖、⒘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
- 參、陳威余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 肆、郭珅禓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
- 伍、洪昱欽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⒚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
- 事實
- 一、李俊鵬(通訊軟體暱稱「陳大」,前因參加詐欺集團犯罪組
- 二、其等分工既定,即依此等分工模式而藉此牟利,遂共同意圖
- 三、嗣郭珅禓於110年1月30日17時50分許,在基隆市○○區○
- 四、案經附表三所示告訴人(不含編號5、7、8、15、21、22、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 二、本案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所犯係
- 三、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三、沒收部分︰
- 四、退併辦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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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鵬
許靖煥
陳威余
郭珅禓
洪昱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47號、第1964號、第2266號、第2372號、第2547號、第2883號、第3062號、第3194號、第3457號)、追加起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56號、第520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李俊鵬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貳、許靖煥犯如附表一編號⒒、⒖、⒘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⒒、⒖、⒘至、至「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參、陳威余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至、至「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肆、郭珅禓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至「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伍、洪昱欽犯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⒚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⒚「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李俊鵬(通訊軟體暱稱「陳大」,前因參加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於民國109年9月1日釋放,已中斷前參加犯罪組織之犯意,而自釋放後某日起參與)、許靖煥(通訊軟體暱稱「大熊」,自109年11月20日起參與)、陳威余(通訊軟體暱稱「張麻子」,自109年10月底起參與)、郭珅禓(通訊軟體暱稱「禓紹南」,自110年1月20日起參與)、洪昱欽(通訊軟體暱稱「帥弟」,自110年1月間起參與)及丁麟(通訊軟體暱稱「錢小金」,自110年1月間起參與,通緝中)等人,各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陸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法拉驢」、「麥拉倫」(「白胖子」)為首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組織,並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作為該詐欺集團之聯絡工具。
該集團分工由「法拉驢」、「麥拉倫」負責調度並發號指令,先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所屬其他成員負責依指示擔任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包裹之「取簿手」,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則依指示分組輪流分工「1號手」、「2號手」、「3號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款,將遭詐騙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領出之「車手」(即一線1號手),負責監控1號手有無提款成功、協助把風及收取1號手提領款項之「收水」(即二線2號手),負責監控2號手有無提款成功、協助把風及收取2號手提領款項之「收水」(即三線3號手),其中李俊鵬、許靖煥擔任車手時均可分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丁麟則為2%,有介紹人時則可再抽成1%,李俊鵬、許靖煥未擔任車手時,則依「法拉驢」、「麥拉倫」指示擔任後勤以監管車手,後勤無法分得報酬。
二、其等分工既定,即依此等分工模式而藉此牟利,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先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及提款卡,再由該集團中之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各被害人(告訴人),致其等因此陷於錯誤而各自匯款至各人頭帳戶內,待各被害人(告訴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法拉驢」、「麥拉倫」等人由上至下指揮,將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分別交予負責提款車手,各該提款車手即分別於附表三所示各編號提款地點、時間,提領如「提款金額」欄內所示之款項,並依上開所述分工方式,由1號手依指示持金融卡領取人頭帳戶內詐騙所得款項後交予2號手,再由2號手交予3號手上繳上手,以此現金領出、交付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6之提領編號⓫,因遭警示圈存而未及領出)。
三、嗣郭珅禓於110年1月30日17時5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龍騰門市甫領取附表三編號被害人黃昱銓之詐騙所得款項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甫提領未及上繳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9,000元(即附表五編號⒍)、人頭帳戶之金融卡1張(即附表五編號⒉)、ATM交易明細表2張(即附表五編號⒊、⒋)、工作手機1支(即附表五編號⒈),因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先後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6樓拘獲李俊鵬並扣得與本案相關之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及電信SIM卡(即附表五編號編號⒎至⒒)、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拘獲陳威余、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5樓拘獲許靖煥並扣得與本案相關之之行動電話及電信SIM卡(即附表五編號⒗、⒘)。
四、案經附表三所示告訴人(不含編號5、7、8、15、21、22、27、28、30)分別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均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追加起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則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又追加起訴之目的既係為求訴訟經濟,則其究否相牽連之案件,當應從起訴形式而為觀察。
查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郭珅禓,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47號、第1964號、第2266號、第2372號、第2547號、第2883號、第3062號、第3194號、第3457號)繫屬於本院後(109年度金訴字第70號),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郭珅禓,均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以書面追加起訴,並於110年8月20日繫屬於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1號),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20日基檢貞寧110偵3456字第4227號函及所附追加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規定,檢察官之追加起訴,於法核無不合,是本院予以合併審理及裁判,合先敘明。
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被害人林詩涵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本案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等人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
,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俊鵬(見基檢偵字第1964號卷第7-8、9-20、83-86、623-629、631-633頁、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二第25-26、215-221、269-275、499-505頁、本院卷三第17-63、67-135頁)、許靖煥(見基檢偵字第3457號卷二第51-62頁、基檢偵字第2372號卷第623-629頁、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二第19-22、259-263、460-462、463-464頁、本院卷三第17-63、67-135頁)、陳威余(見基檢偵字第2266號卷第7-19、453-459頁、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二第13-16、251-254、452-455、463-464頁、本院卷三第17-63、67-135頁)、郭珅禓(見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一第9-14、153-156頁、士檢偵字第5934號卷第4-6頁、基檢偵字第2883號卷第9-12頁、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一第273-295、317-321、327-332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06192號卷第7-20頁、士檢偵字第5934號卷第31-33頁、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二第207-212、7-10、243-247、450-458、459-464頁、本院卷三第17-63、67-135頁)、洪昱欽(見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二第289-293、475-480頁、本院卷三第17-63、67-135頁)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人證、書證及附表五編號⒈、⒍至⒒、⒗、⒘所示扣案物證可憑,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
而現今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設立電信機房、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各該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各該集團成員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
本案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雖未參與以訛詞對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人)等人施用詐術等行為,但其等於集團內分別擔任車手或收水工作,依「法拉驢」、「麥拉倫」統籌指令分配1號手、2號手及3號手,持金融卡領取人頭帳戶內詐騙所得款項後再分層上繳上手,未擔任車手者,則擔任後勤以監管車手,其等即依此等彼此分工模式,以遂各次詐欺取財之犯行,足認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㈢綜上所述,足認其等自白與事實均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犯罪名之說明:⒈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
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
又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行為,依第2條規定,係指: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
亦即,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查本案詐欺集團,係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施用詐術為其手段,且組成之目的即在向被害人詐取金錢,具有牟利性;
又本案詐欺集團係由相異成員以電話假冒郵局、網購廠商服務人員訛稱被害人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或轉帳至指定之人頭帳戶,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則依群組內上級指示分工持用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進行提領、層層回報監控及轉交之方式,取得該集團所詐騙之現金贓款後,以此方式將詐得款項交付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以朋分贓款,足見本案詐欺集團之任務分工縝密,犯罪計畫周詳,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成員彼此間相互配合,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訛,是本案詐欺集團確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後,由被告等人負責提領詐得款項,再將款項層轉交付其他共犯,其作用顯在於將該詐欺集團所取得之詐欺贓款,透過車手提領為現金後,客觀上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所為係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甚明。
⒊是核被告李俊鵬、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就附表三編號⒈所為;
被告許靖煥就附表編號⒒所為,均係各該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即本案「首次」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核被告李俊鵬就附表三編號⒉至所為;
被告郭珅禓就附表三編號⒉至所為;
被告許靖煥就附表三編號⒖、⒘至、至所為;
被告陳威余就附表三編號⒉至、至所為;
被告洪昱欽就附表三編號⒉至⒚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罪數說明:⒈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後陸續匯款,由1號手依指示分次提款後交予2號手,再由2號手交予3號手上繳上手,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目的,而侵害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針對各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多次提領款項再轉交之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李俊鵬、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就附表三編號⒈及被告許靖煥就附表三編號⒒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之例,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被告李俊鵬就附表三編號⒉至、被告郭珅禓就附表三編號⒉至、被告許靖煥就附表三編號⒖、⒘至、至、被告陳威余就附表三編號⒉至、至、被告洪昱欽就附表三編號⒉至⒚所犯,亦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一般洗錢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⒊又被告李俊鵬所犯如附表三編號⒈至所示4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許靖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⒒、⒖、⒘至、至所示21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陳威余所犯如附表三編號⒈至、至所示31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郭珅禓所犯如附表三編號⒈至所示44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洪昱欽所犯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⒚所示19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㈢共犯結構之說明: 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明確,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5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從而,被告5人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法拉驢」、「麥拉倫」及集團內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累犯裁量不予加重本刑之論述:查被告洪昱欽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5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均合於累犯規定,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洪昱欽前開構成累犯之罪與本案所犯之罪質不同,復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尚難僅因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遽認被告個人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本件於法定刑範圍內斟酌刑法第57條事項量刑,即可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故不加重其刑。
又被告洪昱欽雖構成累犯,然本院審酌不予加重其刑,為免誤會,爰不予主文記載「累犯」,應適用之法條亦不援引「刑法第47條第1項」。
㈤刑之減輕事由部分: ⒈按參與犯罪組織,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第8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然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就其等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及其各自擔任車手或收水或後勤監管之工作,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款後層轉其他成員之角色分工等客觀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認被告5人就參與組織及洗錢罪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有所自白,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惟被告等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等人就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被告等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均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參與犯罪組織之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負責詐欺集團提款、收款等工作,雖均非直接對被害人施行詐術騙取財物,然其等角色使詐欺集團得以順利獲得贓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增加警方追緝幕後詐欺集團之困難度,造成集團上游主要成員得以逍遙法外,並可能導致更多無辜民眾受害,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上開被告等人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李俊鵬有如事實欄所示之於前案經羈押釋放後再犯本案之情形,足認其並未記取教訓,並參之被告等人在詐騙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所處非共犯結構之核心地位,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及考量被告等人各自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復衡酌被告各自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係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所犯上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處罰。
㈦宣告強制工作部分:⒈按「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現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號解釋尚不違憲;
嗣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
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⒉查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被告許靖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三編號⒒所示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雖均得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一併宣告強制工作,但衡以上開被告雖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或擔任提款車手實行領款之行為,或擔任向提款車手收款再逐層轉交之工作,然依其等本案犯罪情節,均係受該集團其他成員指揮負責,係居於該組織之下層地位,且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應足以促其心生警惕,嚇阻再犯,並無再採取刑罰以外之措施限制其自由,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
因此,參諸上開意旨,本院審酌上開被告等5人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認若再對其等諭知強制工作,尚無必要,且有違比例原則,爰不諭知其等強制工作,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郭珅禓所有,供其與集團成員聯繫使用;
編號⒎至⒒所示之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及電信SIM卡為被告李俊鵬所有,分別供其與集團成員聯繫或本件詐欺犯行使用;
編號⒗、⒘所示之行動電話及電信SIM卡為被告許靖煥所有,供其與集團成員聯繫或本件詐欺犯行使用,此據其等供陳明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22-127頁),確屬其等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分別在附表一被告郭珅禓、李俊鵬、許靖煥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至於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8 月11日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①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⒍新臺幣59,000元,係本案詐欺集團向告訴人黃昱銓所詐得之款項,既經被告郭珅禓提領,且未及上繳本案詐欺集團即遭警方查扣,為被告郭珅禓管領中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一編號被告郭珅禓所犯項下宣告沒收。
②查被告李俊鵬、許靖煥、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均自承依所擔任之「1號手」、「2號手」、「3號手」分工可從提款領項按比例分得報酬,其他在場擔任後勤監管者並無法領到報酬,而被告李俊鵬、許靖煥參與上開犯行,分別可獲取提領詐欺款項金額之3%,被告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則為2%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58-59頁),是所分得之報酬均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附表一其等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⒕新臺幣116,000元,被告李俊鵬雖於本院供稱是從事詐欺後領薪水存下來的,然查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李俊鵬為本件加重詐欺之犯罪所得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⒉所示之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呂建緯)、編號⒊、⒋所示之交易明細表2張,為被告郭珅禓於110年1月30日為警扣得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交易明細,提款卡係詐欺集團交予被告郭珅禓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該提款卡所屬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連同金融卡均無從再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客觀財產價值低微,尚難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而交易明細表僅係本案之證據,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⒌、⒓、⒔、⒖、⒙至所示之物,均查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退併辦部分: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5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郭珅禓於110年1月23日13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超商,領取曾靜蕾於王道商業銀行(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8)申辦之帳戶提款卡,黃勳瑞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在本判決附表二之人頭帳戶)申辦之帳戶提款卡包裹,因認被告郭珅禓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㈡惟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檢察官固依證人曾靜蕾、黃勳瑞之指述、曾靜蕾、黃勳瑞提供之帳戶存摺封面內頁、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及超商寄件發票影本等,指稱曾靜蕾、黃勳瑞因遭詐騙寄出帳戶;
然此部分被告郭珅禓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共同正犯之犯行,既未經檢察官起訴論罪,且曾靜蕾、黃勳瑞既非本案起訴書所列被害人,財產法益有別,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既與本案之告訴人不相同,實難認前揭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㈢綜上,檢察官前述併辦部分,本院無從審究,爰退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暨檢察官柯木聯、楊凱真移送併辦,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 備註 ⒈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
❷李俊鵬、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首次犯行。
❸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⒉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⒊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⒋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⒌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⒍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⒎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⒏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⒐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⒑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⒒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犯行。
❷許靖煥首次犯行。
❸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⒓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⒔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⒕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⒖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⒗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⒘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⒙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⒚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⒛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⒍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陳威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㈣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❶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❸經被告郭珅禓提領,未及上繳本案詐欺集團即遭警方查扣,為被告郭珅禓管領中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郭珅禓所犯項下宣告沒收。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郭珅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犯行(追 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犯行(追 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
❷1號提款手郭珅禓【雲林地檢業已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 ❸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附表二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簡稱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黃瑀蓓 黃瑀蓓-中託205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劉柏成 劉柏成-中託414 3 王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曾蕾靜 曾蕾靜-王道288 4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劉柏成 劉柏成-第一554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曾蕾靜 曾蕾靜-台新855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黃瑀蓓 黃瑀蓓-郵局015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建炫 許建炫-中託606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曾蕾靜 曾蕾靜-富邦346 9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葉雅婷 葉雅婷-台中031 10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葉雅婷 葉雅婷-彰化100 1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勳瑞 黃勳瑞-渣打084 12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符月芳 符月芳-聯邦817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符月芳 符月芳-中託526 14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洪嘉蔚 洪嘉蔚-臺銀736 1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魏鋅旭 魏鋅旭-上海261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黃靖雯 黃靖雯-中託640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羅威亞 羅威亞-中託992 1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麥明珠 麥明珠-郵局790 18-1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麥明珠 麥明珠-彰化000 19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劉博淵 劉博淵-三信722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林宥均 林宥均-合庫911 21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吳冠漢 吳冠漢-永豐067 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吳冠漢 吳冠漢-國泰729 23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勝騰 許勝騰-土銀121 2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高運龍 高運龍-郵局628 2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劉博淵 劉博淵-國泰846 2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高仙花 高仙花-郵局296 27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佳稜 許佳稜-台中827 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佳稜 許佳稜-中託072 2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呂建緯 呂建緯-郵局581 3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呂建緯 呂建緯-新光660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車手及轉交對象 1 戴美惠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17時00分 29,987 黃瑀蓓-中託205 110年1月23日17時0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車手:郭珅禓 2號收水車手:陳威余 3號收水車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手: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17時08分 10,000 2 黃裕庭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17時07分 29,987 劉柏成-中託414 110年1月23日17時20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企銀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車手:郭珅禓 2號收水車手:陳威余 3號收水車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手: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17時21分 20,000 3 王健華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17時17分 29,985 劉柏成-中託414 110年1月23日17時22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企銀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17時20分 29,985 劉柏成-中託414 110年1月23日17時22分 20,000 110年1月23日17時23分 9,000 110年1月23日17時28分 29,985 劉柏成-中託414 110年1月23日17時32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段00號(OK超商南昌店ATM) 4 陳吉鑫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7時12分 21,038 曾蕾靜-王道288 110年1月23日17時24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企銀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17時27分 1,000 5 朱傳家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7時44分 18,123 劉柏成-第一554 110年01月23日18時01分 3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6 徐嘉妍 避免銀行帳戶資料外洩 110年01月23日17時46分 11,911 劉柏成-第一554 110年01月23日18時02分 1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4日00時03分 28,028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01月24日00時1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110年01月24日00時18分 7,000 7 宋仕傑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7時44分 29,985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1月23日18時14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7時56分 30,000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1月23日18時15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06分 30,000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1月23日18時16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08分 30,000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1月23日18時17分 20,000 110年1月23日18時1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10年1月23日18時18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24分 30,000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01月23日18時46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47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49分 29,985 曾蕾靜-富邦346 110年01月23日19時01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02分 8,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11分 30,000 葉雅婷-彰化100 110年1月23日19時24分 3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8 林雲龍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8時10分 29,985 黃瑀蓓-郵局015 110年01月23日18時24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8時25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20分 29,985 黃瑀蓓-郵局015 110年1月23日18時25分 20,000 9 蘇郁棟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8時29分 29,989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01月23日18時35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8時36分 9,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11分 22,985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01月23日19時25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 ATM) 110年01月23日19時26分 3,000 10 林筱燕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8時33分 49,985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01月23日18時47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8時48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45分 49,028 曾蕾靜-富邦346 110年01月23日18時57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58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59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51分 49,985 曾蕾靜-富邦346 110年01月23日18時59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00分 20,000 11 蔡明君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8時52分 49,985 葉雅婷-台中031 110年01月23日19時09分 8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8時54分 49,985 葉雅婷-台中031 110年01月23日19時11分 19,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47分 21,123 葉雅婷-台中031 110年01月23日19時49分 21,000 110年01月24日00時23分 19,985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1月24日00時25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110年01月24日00時47分 30,000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1月24日00時51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00時51分 10,000 110年01月25日00時09分 49,989 洪嘉蔚-臺銀736 110年01月25日00時11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楊梅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01月25日00時12分 20,000 110年01月25日00時13分 10,000 110年01月25日00時11分 49,989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1月25日00時16分 2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企銀楊梅分行ATM) 110年1月25日00時17分 18,000 12 陳素華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9時27分 29,985 葉雅婷-台中031 110年1月23日19時30分 3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9時28分 29,985 黃瑀蓓-中託205 110年1月23日19時31分 20,000 110年1月23日19時32分 10,000 13 劉宸瑀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9時46分 29,985 葉雅婷-彰化100 110年1月23日20時01分 3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9時59分 29,985 葉雅婷-彰化100 110年1月23日20時03分 30,000 110年01月23日20時15分 29,985 葉雅婷-彰化100 110年1月23日20時22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10年1月23日20時23分 10,000 14 蔡宜靜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20時5分 29,985 黃瑀蓓-郵局015 110年1月23日20時0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20時09分 10,000 15 王郡嘉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20時20分 29,985 黃瑀蓓-郵局015 110年1月23日20時2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20時29分 9,000 110年1月24日16時39分 29,123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01月24日17時21分 2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企銀楊梅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01月24日17時22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6時44分 30,000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1月24日17時23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6時55分 29,985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1月24日17時24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7時25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7時21分 29,985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1月24日17時26分 19,000 110年1月24日17時28分 29,985 洪嘉蔚-臺銀736 110年1月24日17時49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7時50分 9,000 16 鄭宇平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20時55分 99,987 黃勳瑞-渣打084 ❶110年1月23日21時00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❷110年1月23日21時1分 20,000 ❸110年1月23日21時4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企銀埔里分行ATM) ❹110年1月23日21時6分 20,000 ❺110年1月23日21時7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20時57分 99,988 黃勳瑞-渣打084 ❻110年1月23日21時8分 20,000 ❼110年1月23日21時10分 20,000 ❽110年1月23日21時11分 20,000 ❾110年01月23日21時13分 20,000 ❿110年1月23日21時14分 19,000 110年1月23日21時06分 16,123 黃瑀蓓-郵局015 ⓫(圈存) 17 方榮燦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4日16時29分 29,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6時43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楊梅行內無人銀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1月24日16時31分 6,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6時44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6時41分 22,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6時45分 20,000 18 朱奕誠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4日17時25分 29,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7時59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楊梅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1月24日17時44分 9,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8時00分18秒 20,000 19 林巧怡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4日19時04分 100,015 魏鋅旭上海261 110年1月24日19時08分 20,000 桃園市○○區○○街000號(土地銀行楊梅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1月24日19時09分 10,000 110年1月24日19時10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9時11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9時12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9時13分 10,000 20 凌恩立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5日18時48分 30,000 黃靖雯-中託640 110年1月25日18時59分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凱基銀行風城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5日19時02分 9,000 21 許子賢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5日20時05分 29,988 羅威亞-中託992 110年1月25日20時17分 3,000 新竹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新竹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5日20時18分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凱基銀行風城分行ATM) 110年1月25日20時19分 20,000 110年1月25日20時22分 29,988 羅威亞-中託992 110年1月25日20時22分 7,000 110年1月25日20時23分 20,000 110年1月25日20時24分 9,000 22 林詩涵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6日17時37分 49,986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6日17時42分 20,000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6日17時43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7時43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7時41分 49,986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6日17時44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7時45分 19,000 110年1月26日18時06分 29,985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6日18時46分 20,000 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110年1月26日18時48分 10,000 23 郭匡翊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7日00時03分 49,986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7日00時17分 20,000 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7日00時18分 20,000 110年1月27日00時19分 20,000 110年1月27日00時05分 49,986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7日00時20分 20,000 110年01月27日00時21分 20,000 24 陳亮云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8時43分 19,985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8時56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汐止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8時50分 29,989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8時57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8時58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8時52分 29,989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8時58分 19,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0分 26,985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9時35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汐止茂盛店國泰世華ATM) 25 黃淳齡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8時53分 150,021 林宥鈞-合庫911 110年1月28日19時04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汐止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9時05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7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8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8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9分 10,000 110年1月28日18時56分 201,001 吳冠漢-國泰729 110年1月28日20時19分 10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汐止茂盛店國泰世華ATM) 110年1月28日20時21分 100,000 26 林菀萍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8時58分 75,123 吳冠漢-永豐067 110年1月28日19時45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第一銀行汐止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9時47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48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49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ATM) 110年1月28日19時07分 29,987 吳冠漢-永豐067 110年1月28日19時50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51分 5,000 27 陳語萱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9時16分 8,999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9時36分 16,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汐止茂盛店國泰世華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28 黃郁雯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9時32分 35,123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06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汐止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21時07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汐止分行ATM) 29 陳沛昕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9時38分 29,910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08分 20,000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9時41分 8,123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09分 20,000 30 田芮妤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9時39分 29,985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10分 20,000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9時47分 8,985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10分 12,000 31 王翊軒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20時14分 49,987 劉博淵-國泰846 110年1月28日22時19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0號(南港展覽館新光銀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22時23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3號出口)(內湖捷運-南港展覽館站國泰世華ATM) 110年1月28日22時54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000號(板信銀行南港分行ATM) 110年1月28日20時16分 49,987 劉博淵-國泰846 110年1月28日22時55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2時55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0時26分 29,987 劉博淵-國泰846 110年1月28日22時5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2時5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0時30分 29,987 劉博淵-國泰846 110年1月28日22時57分 19,000 32 莊千慧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20時45分 99,986 高運龍-郵局628 110年1月28日21時53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3號出口)(內湖捷運-南港展覽館站)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21時54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1時55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1時5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1時59分 20,000 33 王昱琪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20時46分 49,987 高運龍-郵局628 110年1月28日22時04分 20,000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22時12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0號(南港展覽館) 110年1月28日23時09分 9,000 不詳 34 施映竹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4時54分 49,988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4時57分 53,000 基隆市○○區○○街000號 (基隆暖暖郵局) ATM機號000000-0J1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35 黃若茵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5時00分 23,089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5時04分 20,000 基隆市○○區○○街000號(統一新暖東中國信託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5時05分 4,000 36 鄧光莉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6時13分 26,111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6時22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000號(台新銀行行內-東基隆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6時23分 6,000 37 張怡婷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09分 38,987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7時14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000號(台新銀行行內-東基隆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7時22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基隆分行ATM) 110年1月30日17時14分 9,023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7時25分 7,000 38 莊智偉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6時10分 99,987 許佳稜-台中827 110年1月30日16時16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000號(台新銀行東基隆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6時17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6時18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6時19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6時20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ATM) 110年1月30日16時15分 25,039 許佳稜-台中827 110年1月30日16時21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6時21分 5,000 39 林志傑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33分 99,985 許佳稜-中託072 110年1月30日17時41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基隆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7時42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43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44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45分 20,000 40 林睦軒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10分 100,012 呂建緯-郵局581 110年1月30日17時28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無人銀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7時29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31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32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33分 20,000 41 林孝蓓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13分 18,985 呂建緯-郵局581 110年1月30日17時34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無人銀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42 劉依柔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23分 10,985 呂建緯-郵局581 110年1月30日17時35分 10,000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43 黃昱銓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27分 49,986 呂建緯-新光660 110年1月30日17時48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龍騰中國信託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7時49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30分 9,099 呂建緯-新光660 110年1月30日17時50分 19,000 44 王美雪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6日17時59分 30,000 麥明珠- 彰化000 110年1月30日18時54分 20,000 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6日18時01分 29,999 110年1月30日18時55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8時03分 25,010 110年1月30日18時56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8時36分 29,985 110年1月30日18時57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8時58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8時59分 20,000 45 李忻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6日18時39分 29,999 麥明珠- 彰化000 110年1月30日19時12分 3,000 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雲林地檢業已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9時14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9時16分 2,000 總計 3,767,308 3,747,000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卷證出處) ⒈ 戴美惠 ❶證人即告訴人戴美惠警詢時之指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4-66頁) ❷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42頁) 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黃瑀蓓-中託20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10-317頁) ❹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1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43頁) ❺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2張(編號56、57)(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8-99頁) ❻被告郭珅禓手機「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編號16)(基檢偵947卷三第9頁) ⒉ 黃裕庭 ❶證人即告訴人黃裕庭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7-59頁) ❷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36頁) 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劉柏成-中託41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08-30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共張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5)(基檢偵947卷三第11頁) ⒊ 王健華 ❶證人即告訴人王健華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0-63頁) ❷台新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39頁) 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劉柏成-中託41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08-30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共張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5、29)(基檢偵947卷三第11-12頁) ⒋ 陳吉鑫 ❶證人即告訴人陳吉鑫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3-6頁) ❷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7-8頁) ❸王道商業銀行開戶申請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劉柏成-第一554】(基檢偵3457卷三第301-305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第115頁) ❺「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5)(基檢偵947卷三第11頁) ⒌ 朱傳家 ❶證人即被害人朱傳家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4-25頁) ❷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0年3月8日一樹林字第22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劉柏成-第一55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61-262、269頁) ❸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1張(編號3)(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2頁) ❹「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編號2)(基檢偵947卷三第15頁) ⒍ 徐嘉妍 ❶證人即告訴人徐嘉妍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6-27頁) ❷轉帳交易簡訊截圖(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12頁) ❸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0年3月8日一樹林字第22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劉柏成-第一55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61-262、269頁) ❹中國信託【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 ❺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1張(編號3、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2頁) ❻「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編號42)(基檢偵947卷三第15頁) ⒎ 宋仕傑 ❶證人即被害人宋仕傑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29頁) 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21-122頁) 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曾蕾靜-台新85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6-288頁) 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9-307頁) 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曾蕾靜-台新855】(基檢偵3457卷三第307-309頁) ❻彰化【人頭帳戶:葉雅婷-彰化100】 ❼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1張(編號28-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4-87頁) ⒏ 林雲龍 ❶證人即被害人林雲龍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7-38頁) ❷被害人林雲龍中華郵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紀錄影本、車城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55-159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黃瑀蓓-郵局01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0-284頁) ❹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3張(編號21-23)(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1-82頁) ❺被告郭珅禓手機「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編號57)(基檢偵947卷三第19頁) ⒐ 蘇郁棟 ❶證人即告訴人蘇郁棟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4-48頁) ❷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蘇郁棟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98-200頁) 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9、306頁) ❹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2張(編號40、41)(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0-91頁) ❺被告郭珅禓手機「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91)(基檢偵947卷三第27頁) ⒑ 林筱燕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筱燕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9-51頁) ❷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06-207頁) ❸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4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08-211頁) 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9、305頁) 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曾蕾靜-富邦346】(基檢偵3457卷三第307-309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編號36、37)(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8-89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66)(基檢偵947卷三第21頁) ⒒ 蔡明君 ❶證人即告訴人蔡明君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2-56頁) ❷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葉雅婷-台中031】(基檢偵3457卷三第311-313頁) 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9、306-307頁) ❹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人頭帳戶:洪嘉蔚-臺銀736】(基檢偵3457卷三第315-317頁) 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符月芳-中託526】(基檢偵3457卷三第319-322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8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25-128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85、104、198、201、492、495)(基檢偵947卷三第26、30、54-55、127-128頁) ⒓ 陳素華 ❶證人即告訴人陳素華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7-70頁) ❷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2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55頁) 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葉雅婷-台中031】(基檢偵3457卷三第311-313頁) 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黃瑀蓓-中託20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10、317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編號62、63)(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01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95、96)(基檢偵947卷三第28頁) ⒔ 劉宸瑀 ❶證人即告訴人劉宸瑀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0-31頁) ❷告訴人劉宸瑀中國信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之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紀錄影本(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35-137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34頁) ❹彰化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葉雅婷-彰化100】(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73-274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4張(編號7-10)(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4-75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10、125)(基檢偵947卷三第32、36頁) ⒕ 蔡宜靜 ❶證人即告訴人蔡宜靜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9-41頁) ❷告訴人蔡宜靜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及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63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64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黃瑀蓓-郵局01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0-284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4張(編號24、2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2-83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18)(基檢偵947卷三第34頁) ⒖ 王郡嘉 ❶證人即被害人王郡嘉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55-56頁) ❷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61-62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黃瑀蓓-郵局01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0-284頁) 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符月芳-中託526】(基檢偵3457卷三第319-322頁) ❺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洪嘉蔚-臺銀736】(基檢偵3457卷三第315-317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8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29-132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9、312、328)(基檢偵947卷三第37、85、86頁) ⒗ 鄭宇平 ❶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2-36頁) ❷網路銀行交易明細3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47-149頁) 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活期性存款帳戶明細【黃勳瑞-渣打08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75-276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黃瑀蓓-郵局01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0-284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10張(編號11-20)(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6-80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6、137、141)(基檢偵947卷三第38-40頁) ⒘ 方榮燦 ❶證人即告訴人方榮燦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67-70頁) ❷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71-73頁) ❸聯邦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ATM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符月芳-聯邦817】(基檢偵3457卷三第325-327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3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33-134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95)(基檢偵947卷三第78頁) ⒙ 朱奕誠 ❶證人即告訴人朱奕誠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75-79頁) ❷郵政自動櫃員機、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85頁)ATM交易明細表 ❸聯邦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ATM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符月芳-聯邦817】(基檢偵3457卷三第325-327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35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333)(基檢偵947卷三第88頁) ⒚ 林巧怡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巧怡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87-89頁) ❷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91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92頁) ❹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魏鋅旭-上海261】(基檢偵3457卷三第331-333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37-139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374)(基檢偵947卷三第98頁) ⒛ 凌恩立 ❶證人即告訴人凌恩立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93-95頁) ❷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97-98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LINE對話紀錄及來電顯示截圖(基檢偵3457卷三第99頁) 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黃靖雯-中託640】(基檢偵3457卷三第335-339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41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639)(基檢偵947卷三第164頁) 許子賢 ❶證人即被害人許子賢警詢時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01-106頁) ❷往來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基檢偵3457卷三第107-109頁) ❸許子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活期儲蓄存款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110-112頁) ❹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13頁) 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羅威亞-中託992】(基檢偵3457卷三第341-347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43-145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680、687)(基檢偵947卷三第174、176頁) 林詩涵 ❶證人即被害人林詩涵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15-118頁) 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網路銀行匯款資料(基檢偵3457卷三第119、122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23-124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麥明珠-郵局790】(基檢偵3457卷三第349-351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7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47-150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897、948)(基檢偵947卷三第229、241頁) 郭匡翊 ❶證人即告訴人郭匡翊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25-127頁) 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麥明珠-郵局790】(基檢偵3457卷三第349-351頁) ❸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51-153頁) ❹「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074)(基檢偵947卷三第273頁) 陳亮云 ❶證人即告訴人陳亮云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31-133頁) ❷陳亮云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135-136頁) ❸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3紙(基檢偵3457卷三第137-138頁) ❹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3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39-140、140-143頁) ❺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人頭帳戶:劉博淵-三信722】(基檢偵3457卷三第353-355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55-157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00、1215)(基檢偵947卷三第304、308頁) 黃淳齡 ❶證人即告訴人黃淳齡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69-171頁) 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開戶建檔資料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林宥均-合庫911】(基檢偵3457卷三第361-363頁) 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吳冠漢-國泰729】(基檢偵3194卷第337-33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04、1226)(基檢偵947卷三第305、311頁) 林菀萍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菀萍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71-176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77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4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78頁) ❹永豐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吳冠漢-永豐067】(基檢偵3194卷第369-371頁) ❺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人頭帳戶:劉博淵-三信722】(基檢偵3457卷三第353-355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71-173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23)(基檢偵947卷三第310頁) 陳語萱 ❶證人即被害人陳語萱警詢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47-150頁) ❷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基檢偵3457卷三第151頁) ❸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人頭帳戶:劉博淵-三信722】(基檢偵3457卷三第353-355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59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基檢偵947卷三第頁) 黃郁雯 ❶證人即被害人黃郁雯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79-180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181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1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82頁) ❹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許勝騰-土銀121】(基檢偵3457卷三第373-375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75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42)(基檢偵947卷三第315頁) 陳沛昕 ❶證人即告訴人陳沛昕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83-185頁) ❷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87頁) 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許勝騰-土銀121】(基檢偵3457卷三第373-375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77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42)(基檢偵947卷三第315頁) 田芮妤 ❶證人即被害人田芮妤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89-192頁) 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基檢偵3457卷三第197頁) ❸告訴人田芮妤中華郵政綜合儲金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195-196頁) ❹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5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99-200、207頁) ❺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01-205頁) ❻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許勝騰-土銀121】(基檢偵3457卷三第373-375頁) ❼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79頁) ❽「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42)(基檢偵947卷三第315頁) 王翊軒 ❶證人即告訴人王翊軒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53-158頁) ❷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臺灣企銀臺幣活期性存款明細(基檢偵3457卷三第161-162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1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63頁) 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恪戶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劉博淵-國泰846】(基檢偵3457卷三第357-359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8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61-164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61)(基檢偵947卷三第320頁) 莊千慧 ❶證人即告訴人莊千慧警詢時之證述(士檢偵5934卷第7-8頁) 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高運龍-郵局628】(士檢偵5934卷第22-23頁) ❸監視器畫面照片16張(士檢偵5934卷第-頁) ❹「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61)(基檢偵947卷三第320頁) 王昱琪 ❶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琪警詢時之證述(士檢偵5934卷第11-12頁反面) 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高運龍-郵局628】(士檢偵5934卷第22-23頁) ❸監視器畫面照片16張(士檢偵5934卷第-頁) ❹「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61)(基檢偵947卷三第320頁) 施映竹 ❶證人即告訴人施映竹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09-212頁) ❷告訴人施映竹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215-217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人頭帳戶:高仙花-郵局296】(基檢偵3457卷三第377-37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1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33)(基檢偵947卷三第338頁) 黃若茵 ❶證人即告訴人黃若茵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19-222、223-225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29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1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31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人頭帳戶:高仙花-郵局296】(基檢偵3457卷三第377-379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3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37)(基檢偵947卷三第339頁) 鄧光莉 ❶證人即告訴人鄧光莉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33-235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39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人頭帳戶:高仙花-郵局296】(基檢偵3457卷三第377-37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5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43)(基檢偵947卷三第340頁) 張怡婷 ❶證人即告訴人張怡婷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39-240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48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47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人頭帳戶:高仙花-郵局296】(基檢偵3457卷三第377-379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3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7-188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73)(基檢偵947卷三第348頁) 莊智偉 ❶證人即告訴人莊智-偉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43-246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48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47頁) ❹台中商業銀行台幣開戶資料及台幣交易明細(基檢偵3457卷三第381-383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7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9-192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44)(基檢偵947卷三第340頁) 林志傑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傑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49-253頁) ❷告訴人林志傑玉山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258頁) 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佳稜-中託072】(基檢偵3457卷三第387-388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93-195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81)(基檢偵947卷三第350頁) 林睦軒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睦軒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59-263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66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呂建緯-郵局581】(基檢偵3457卷三第389-391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97-199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75)(基檢偵947卷三第298頁) 林孝蓓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孝蓓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69-271頁) ❷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73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呂建緯-郵局581】(基檢偵3457卷三第389-391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201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75)(基檢偵947卷三第298頁) 劉依柔 ❶證人即告訴人劉依柔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75-280頁) 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85頁) ❸劉軒呈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288頁) ❹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89頁) ❺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87頁) 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呂建緯-郵局581】(基檢偵3457卷三第389-391頁) ❼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203頁) ❽「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75)(基檢偵947卷三第298頁) 黃昱銓 ❶證人即告訴人黃昱銓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93-295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98-299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97頁) ❹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呂建緯-新光660】(基檢偵3457卷三第393-395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201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85)(基檢偵947卷三第351頁) 王美雪 ❶證人即告訴人王美雪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6卷第65-66頁) ❷萬丹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1張(基檢偵3456卷第69-70頁) ❸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麥明珠-彰化000】(基檢偵3456卷第165-166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59-161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953)(基檢偵3456卷第168頁) 李忻 ❶證人即告訴人李忻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6卷第73-75頁) ❷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基檢偵3456卷第77頁) ❸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麥明珠-彰化000】(基檢偵3456卷第165-166頁) ❹「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960)(基檢偵3456卷第169頁) 附表五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備 註 ⒈ 三星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0000000000 SIM卡) 郭珅禓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間相互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⒉ 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呂建緯) 詐欺集團交予郭珅禓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難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⒊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張 僅為犯罪證據,不宣告沒收。
⒋ 陽信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張 僅為犯罪證據,不宣告沒收。
⒌ 高鐵單程票1張 郭珅禓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⒍ 現金新臺幣59,000元 郭珅禓提領,未及上繳本案詐欺集團即遭警方查扣,為郭珅禓管領中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郭珅禓所犯項下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
⒎ SONY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含000 0000000 SIM卡) 李俊鵬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間相互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⒏ 三星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含000 0000000 SIM卡) 李俊鵬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間相互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⒐ acer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 李俊鵬所有,供本案使用之犯罪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⒑ 亞太電信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李俊鵬所有,供本案使用之犯罪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⒒ 亞太電信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李俊鵬所有,供本案使用之犯罪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⒓ 汽車車牌0000-00 0面 李俊鵬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⒔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1部(含鑰匙) 李俊鵬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⒕ 現金新臺幣116,000元 李俊鵬所有,查無證據證明為本件加重詐欺之犯罪所得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⒖ IPhone X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 SIM卡) 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⒗ ASUS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含 SIM卡) 許靖煥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間相互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⒘ 遠傳電信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許靖煥所有,供本案使用之犯罪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⒙ 遠傳電信SIM卡外殼1張(門號0000000000) 許靖煥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⒚ 遠傳電信SIM卡外殼1張(門號0000000000) 許靖煥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⒛ 遠傳電信SIM卡外殼1張(門號0000000000) 許靖煥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灰色毛帽1頂 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口罩1片 李俊鵬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統一超商儲值點數收據1張 李俊鵬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讀卡機1個 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空白信封1包 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唾液棉棒2個 李俊鵬、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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