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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呂昆達
被 告 何渙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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