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黃昱銓
被 告 李俊鵬
許靖煥
陳威余
郭珅禓
洪昱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被告丁麟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未獲,尚待本院依法發布通緝,故原告對被告丁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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