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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附民字第518 號
原 告 趙沛姍
被 告 許家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基金簡字第8 號(由110 年度金訴字第187 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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