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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陳育賢
訴訟代理人 洪秀菁
被 告 李柏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2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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