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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嘉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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