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原附民,11,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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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李姿媗


附民被告 黃微



上列被告黃微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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