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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顏俊宇
訴訟代理人 林靜宜
被 告 許育銘
居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弄0 號B000室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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