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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祥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李祥瑋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
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李祥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9日前某日至107年3月9日 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6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4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6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4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0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31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98號(編號2至3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98號(編號2至3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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