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晨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且就被告之犯罪所得有調查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