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附民,215,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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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41號
原告兼被告 楊昀蓁
陳顧文
上列原告兼被告楊昀蓁、陳顧文因犯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號),經原告兼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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