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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畢台楨
被 告 林禹彤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健志
被 告 陳怡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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