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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116 號
原 告 馬小云
被 告 陳通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交易字第16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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