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單聲沒,5,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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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計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5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貳佰壹拾肆件、包包貳拾肆件、帽子肆拾陸件、褲子拾玖件、襪子伍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計志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5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14件、包包24件、帽子46件、褲子19件、襪子5雙,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法律明定「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

準此,依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規定以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應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5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期滿報結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14件、包包24件、帽子46件、褲子19件、襪子5雙,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資料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稽,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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