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所載「附表」均應更正為「附表一
- 二、論罪科刑
- ㈠、被告陳素珍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信望愛協會轄下不詳社工間,互有犯意
- ㈣、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 ㈤、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亦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但
- ㈥、爰審酌被告擔任信望愛協會之常務理事,明知辦理政府補助
- 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 三、沒收
- ㈠、如附表二所示各課程之申請文書,業經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
- ㈡、至被告本案所詐得之補助款項共9萬元,雖係其所有之犯罪所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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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珍
選任辯護人 陸正義律師
佘宛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8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素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各課程領據之具領人欄、簽到表之講師簽名欄及參與人簽到欄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所載「附表」均應更正為「附表一」;
犯罪事實欄第7行所載「……詎其意圖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犯意……,致基隆市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應予補充暨更正為「……詎其與信望愛協會轄下不詳社工,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課程均未實際舉辦,竟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無證據證明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犯意聯絡,由信望愛協會轄下不詳社工依陳素珍之指示,於107年12月25日前某時,於如附表二所示各課程領據之具領人欄及簽到表之講師簽名欄,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各講師之簽名(陳素珍自己除外);
於如附表二所示各課程簽到表之參與人簽到欄,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各參與人之簽名;
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如附表二所示各課程照片表上,不實登載非屬各課程實際上課情形之照片,並將前開各課程領據、簽到表、照片表等偽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彙整後,於107年12月25日持以向基隆市政府申請107年度創新型計畫補助款而行使之,致基隆市政府承辦人員簡筱珊陷於錯誤」;
犯罪事實欄第20行所載「……。
並足生損害於基隆市政府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所示講師」,應予補充暨更正為「……,並足以生損害於基隆市政府核發補助之正確性及被偽造署押之人」;
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信望愛協會民國107年12月25日信望愛字第20181225001號函暨所附如附表二所示各課程之申請文書影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陳素珍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修正前該條項之罰金刑「500元以下罰金」部分,本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高30倍為「15,000元以下罰金」,立法者為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爰將該條之罰金刑修正為「15,000元以下罰金」,無庸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高,準此,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可言,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15條規定論處即可,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偽造講師、參與人等之簽名,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又其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等低度行為,均為其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信望愛協會轄下不詳社工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論以共同正犯,尚有未洽。
㈣、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
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行為人為犯特定罪後即緊密實行另特定犯罪,雖二罪犯行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
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屬適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69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107年度之「創新型計畫」乃係由信望愛協會統整相關資料後,於107年年底一次性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補助款,而非於該補助案單一活動結束後,隨即分別申請各該活動補助款項,業據基隆市政府承辦人員簡筱珊陳述明確,縱然被告與共犯於附表二所示各該課程申請文書上偽造不同人之簽名或登載不實內容,再持以行使、詐取款項,外觀上可分割為各個舉動,惟被告與共犯主觀上乃係基於詐取同一補助案之單一行為決意,而製作相關資料,客觀上亦係於彙整所有虛偽資料後一併持以行使、詐取款項,且侵害法益(主要為文書內容及補助核發之正確性)高度疊合,並不具強烈個人專屬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被告與共犯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公訴意旨認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課程,犯意各別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㈤、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亦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但有關信望愛協會出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與基隆市政府等事實業已載明,且此罪名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當庭對被告為適用法條之告知,而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爰審酌被告擔任信望愛協會之常務理事,明知辦理政府補助專案應覈實報銷費用,竟以上開方式浮報經費,謀得不法利益,導致基隆市政府及被偽造署押之人受有損害,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即坦承部分客觀行為,並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得之財物數額;
併參酌被告已與主要被害人基隆市政府以賠償同額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下同】9萬元)之方式達成和解,並已確實依約履行,有本院和解筆錄、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基隆市政府之代理人所表示之意見;
暨考量被告自述學歷為二專畢業、碩士在學中,目前於居家護理所工作,月薪約5、6萬元,已婚,無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罪,並與主要被害人基隆市政府達成和解,顯有悔悟之意,因認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
惟審酌被告以上開犯行溢領政府補助款項,對公共利益已生相當之危害,並為使其嗣後戒慎其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期使被告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傷害,並培養法治觀念,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如附表二所示各課程之申請文書,業經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被害人基隆市政府收執,既非被告所有之物,又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請求就該等文書宣告沒收,尚難憑採。
然而,如附表二所示各課程領據之具領人欄、簽到表之講師簽名欄及參與人簽到欄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本案所詐得之補助款項共9萬元,雖係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既賠償被害人基隆市政府9萬元,已足達到沒收制度所欲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偵查起訴,檢察官林姿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二:
編號 日期及課程名稱 申請文書 署押位置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1 107年8月2日 照顧者健康護照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 」、「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2 107年8月7日 家庭照顧者的需求與協助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簽到表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羅福珍」、「陳金枝」、「周楊月女」、「許平男」、「華秀美」、「邱鳳珠」、「陳佳蕙」、「林員」、「李寶琴」、「林金珠」、「崔陳寬」、「潘枝梅」、「楊王富美」、「王木水」、「陳秀華」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3 107年8月9日 音樂律動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曹寶金」、「陳林惠娥」、「盧來梅」、「曹霖之」、「蕭許寶嬌」、「張金貴」、「謝茂雄」、「周琴」、「周蔡明昭」、「陳壽昇」、「陸靜芳」、「王素霞」、「謝秉森」、「周火木」、「周宜忠」、「謝淑華」、「WATI」、「TUTI」、「吳美玲」、「徐麗珠」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4 107年8月9日 舞動活力「一」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署押,非屬偽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無(為陳素珍之署押,非屬偽造)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曹寶金」、「陳林惠娥」、「盧來梅」、「曹霖之」、「蕭許寶嬌」、「張金貴」、「謝茂雄」、「周琴」、「周蔡明昭」、「陳壽昇」、「陸靜芳」、「王素霞」、「謝秉森」、「周火木」、「周宜忠」、「謝淑華」、「WATI」、「TUTI」、「吳美玲」、「徐麗珠」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5 107年8月9日 舞動活力「二」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署押,非屬偽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無(為陳素珍之署押,非屬偽造)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曹寶金」、「陳林惠娥」、「盧來梅」、「曹霖之」、「蕭許寶嬌」、「張金貴」、「謝茂雄」、「周琴」、「周蔡明昭」、「陳壽昇」、「陸靜芳」、「王素霞」、「謝秉森」、「周火木」、「周宜忠」、「謝淑華」、「WATI」、「TUTI」、「吳美玲」、「徐麗珠」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6 107年8月14日 我是誰「自我探索」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7 107年8月14日 國民參審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龔書安」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龔書安」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8 107年8月16日 家庭照顧者的需求與協助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署押,非屬偽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無(為陳素珍之署押,非屬偽造)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曹寶金」、「陳林惠娥」、「盧來梅」、「曹霖之」、「蕭許寶嬌」、「張金貴」、「謝茂雄」、「周琴」、「周蔡明昭」、「陳壽昇」、「陸靜芳」、「王素霞」、「謝秉森」、「周火木」、「周宜忠」、「許淑華」、「吳美玲」、「WATI NINGSIH」、「TUTI」、「徐麗珠」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9 107年8月16日 借力使力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沈哲宇」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沈哲宇」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曹寶金」、「陳林惠娥」、「盧來梅」、「曹霖之」、「蕭許寶嬌」、「張金貴」、「謝茂雄」、「周琴」、「周蔡明昭」、「陳壽昇」、「陸靜芳」、「王素霞」、「謝秉森」、「周火木」、「周宜忠」、「許淑華」、「WATI 」、「TUTI」、「吳美玲」、「徐麗珠」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0 107年8月21日 補助流程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葉怡君」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葉怡君」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1 107年8月21日 畫我話我「一」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2 107年8月21日 畫我話我「二」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3 107年8月28日 大自然療癒力園藝治療「一」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廖惠美」之簽名1枚(講師真實姓名為廖美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廖美惠」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4 107年8月28日 大自然療癒力園藝治療「二」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廖惠美」之簽名1枚(講師真實姓名為廖美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廖美惠」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5 107年9月4日 輔具資源介紹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葉怡君」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葉怡君」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6 107年9月13日 居家口腔保健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陳毓珍」之簽名1枚 簽到表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羅福珍」、「李寶琴」、「許平男」、「周楊月女」、「陳佳蕙」、「邱鳳珠」、「林金珠」、「黃秀美」、「王文水」、「林員」、「崔陳寬」、「潘枝梅」、「陳金枝」、「楊王富美」、「陳秀華」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7 107年10月4日 長照你我知多少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曹寶金」、「陳林惠娥」、「徐麗珠」、「曹霖之」、「蕭許寶嬌」、「張金貴」、「謝茂雄」、「周琴」、「周蔡明昭」、「陳壽昇」、「陸靜芳」、「王素霞」、「謝秉森」、「周火木」、「周宜忠」、「盧來梅」、「WATI 」、「TUTI」、「吳美玲」、「林黃群秀」、「蔡春美」、「李金和」、「闕玉梅」、「許淑華」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8 107年10月25日 演藝人生「一」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曹寶金」、「陳林惠娥」、「徐麗珠」、「曹霖之」、「蕭許寶嬌」、「張金貴」、「謝茂雄」、「周琴」、「周蔡明昭」、「陳壽昇」、「陸靜芳」、「王素霞」、「謝秉森」、「周火木」、「周宜忠」、「盧來梅」、「WATI 」、「TUTI」、「吳美玲」、「黃群秀」、「蔡春美」、「闕玉梅」、「許淑華」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19 107年10月25日 演藝人生「二」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曹寶金」、「陳林惠娥」、「盧來梅」、「曹霖之」、「蕭許寶嬌」、「張金貴」、「謝茂雄」、「周琴」、「周蔡明昭」、「陳壽昇」、「陸靜芳」、「王素霞」、「謝秉森」、「周火木」、「周宜忠」、「許淑華」、「陳添明」、「吳美玲」、「WATI」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20 107年11月1日 健康飲食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池璽安」之簽名1枚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偽造「池璽安」之簽名1枚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曹寶金」、「陳林惠娥」、「盧來梅」、「曹霖之」、「蕭許寶嬌」、「張金貴」、「謝茂雄」、「周琴」、「周蔡明昭」、「陳壽昇」、「陸靜芳」、「王素霞」、「謝秉森」、「周火木」、「周宜忠」、「許淑華」、「WATI」、「TUTI」、「吳美玲」、「徐麗珠」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21 107年11月13日 居家照護常見異常事件「一」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22 107年11月13日 居家照護常見異常事件「二」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簽到表 講師簽名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李明虎」、「吳陳玉春」、「洪吳何春」、「高雪」、「鄭雪枝」、「沈雪梅」、「陳林秋碧」、「謝秀香」、「楊月霞」、「周振幗」、「洪秋月」、「王鳳珍」、「林黃嬌」、「林張月鶴」、「游張靜」、「陳林玉盆」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23 107年11月22日 桌遊互動-挑戰自我「一」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簽到表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陳佳蕙」、「楊王富美」、「周楊月女」、「陳金枝」、「邱鳳珠」、「潘枝梅」、「許平男」、「林金珠」、「羅福珍」、「李寶琴」、「林員」、「黃秀美」、「崔陳寬」、「王文水」、「陳秀華」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24 107年11月22日 桌遊互動-挑戰自我「二」 領據 具領人欄 偽造「王雅涵」之簽名1枚 簽到表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許平男」、「周楊月女」、「邱鳳珠」、「李寶琴」、「羅福珍」、「陳金枝」、「陳佳蕙」、「王文水」、「楊王富美」、「林金珠」、「崔陳寬」、「黃秀美」、「潘枝梅」、「林員」、「陳秀華」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25 107年11月29日 歲末感恩 領據 具領人欄 無(為陳素珍之簽名,非屬偽造) 簽到表 參與人簽到欄 偽造「林員」、「羅福珍」、「周楊月女」、「陳秀華」、「陳金枝」、「陳佳蕙」、「崔陳寬」、「許平男」、「林金珠」、「邱鳳珠」、「黃秀美」、「王文水」、「李寶琴」、「潘枝梅」、「楊王富美」之簽名各1枚 照片表 無 無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184號
被 告 陳素珍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5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陸正義律師
佘宛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素珍自民國105年4月15日起,擔任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社團法人台灣信望愛長照福利協會」(下稱信望愛協會,嗣於109年9月2日遷址至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之常務理事,除綜理信望愛協會業務外,並辦理信望愛協會受基隆市政府委託之「基隆市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下稱創新型計畫)。
詎其意圖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附表所示之講師,未於附表所示日期,在附表所示地點,講授附表所示課程,竟於107年12月25日前之不詳時間,未經附表所示講師之同意,在附表所示講師之鐘點費領據上偽造附表所示講師(陳素珍自己除外)之署押,並檢附載於不詳時間,經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在不詳地點所偽造之參加附表所示課程者之課程簽到表,及陳素珍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辦理該課程時之現場相片等相關資料,於107年12月25日,持之向基隆市政府申請107年8月至12月間之創新型計畫補助款而行使之,致基隆市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信望愛協會確因舉辦該課程而發生該支出,而將所申請之講師鐘點費併同其他項目之申請款項一併匯予信望愛協會之存款帳戶內而核銷該支出,使陳素珍詐得該款項,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
並足生損害於基隆市政府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所示講師。
二、案經龔書安訴請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陳素珍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編號之課程7、13、14、16、23、24、25並未實際舉辦,編號6、9、10、11、12、18、19之課程由其代授等事實。
㈡ 證人莊怡芳於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詢問與本署偵查中證述 證人莊怡芳係信望愛協會員工,曾受被告指示,製作不實文件供信望愛協會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款項等事實。
㈢ 證人陳廷安於本署偵查中證述 證人陳廷安係信望愛協會員工,曾受被告指示,製作不實文件供信望愛協會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款項等事實。
㈣ 證人即告訴人龔書安於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述、刑事告訴狀1份 證明並未講授附表編號7之課程,且被告用以向基隆市政府請領該課程講師費之相關領據與簽到表亦非其所親簽等事實。
㈤ 證人王雅涵於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 證明並未講授附表編號6、11、12、18、19、23、24之課程,且被告用以向基隆市政府請領該課程講師費之相關領據與簽到表亦非其所親簽等事實。
㈥ 證人陳毓珍於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及本署偵查中證述。
證明並未講授附表編號16之課程,且被告用以向基隆市政府請領該課程講師費之相關領據與簽到表亦非其所親簽等事實。
㈦ 證人池璽安於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詢問與本署偵查中證述 證明並未講授附表編號20之課程,且被告用以向基隆市政府請領該課程講師費之相關領據與簽到表亦非其所親簽等事實。
㈧ 證人廖美惠於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詢問與本署偵查中證述 證明並未講授附表編號13、14之課程,且被告用以向基隆市政府請領該課程講師費之相關領據與簽到表亦非經其所親簽等事實。
㈨ 證人沈哲宇於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詢問與本署偵查中證述 證明並未講授附表編號9之課程,且被告用以向基隆市政府請領該課程講師費之相關領據與簽到表亦非經其所親簽等事實。
㈩ 證人林秋鳳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秋鳳係信望愛協會理事長,證明被告負責執行信望愛協會向基隆市政府申請之專案之事實。
證人莊怡芳提供之附表所示課程之簽到表與課程照片1份(見108年度發查字第19號卷第52頁至第69頁) 證明證人莊怡芳依被告指示製作附表所示課程之簽到表與課程相片供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課程講師費之用且偽簽參與課程者之簽名等事實。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2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49740號函檢附之信望愛協會在該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證明附表所示講師費,經基隆市政府審核後,業已併同其他費用於108年1月30日核撥至該帳戶之事實。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查筆錄1份 證明附表編號10、15之課程之相關講師費領據與課程簽到表疑似非葉怡君親簽之事實。
信望愛協會向基隆市政府社會局請領107年8月至12月份 創新型計畫經費之請款資料1份 證明被告行使偽造之講師費領據與課程簽到表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素珍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其偽造附表課程之相關講師費領據與課程簽到表中之講師署押行為,均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且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間,具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可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至附表課程之講師費領據與課程簽到表,均為被告所有犯罪所生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其相關偽簽之署押,亦請均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
如附表所示被告詐欺之犯罪所得90,000元,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獻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課程名稱 講師姓名與職稱 地點(註) 課程種類 講師鐘點費 備註 1 107年8月2日 週四 照顧者健康護照 陳素珍 院長 禮東關懷據點 紓壓活動 3,000元 2 107年8月7日 週二 家庭照顧者的需求與協助 陳素珍 院長 基隆市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 照顧技巧 3,000元 3 107年8月9日 週四 音樂律動 陳素珍 院長 建德教會 紓壓活動 3,000元 4 107年8月9日 週四 舞動活力「一」 陳素珍 院長 建德教會 紓壓活動 3,000元 5 107年8月9日 週四 舞動活力「二」 陳素珍 院長 建德教會 紓壓活動 3,000元 6 107年8月14日 週二 我是誰「自我探索」 王雅涵 諮商心理師 禮東關懷據點 心理支持 4,000元 被告坦承由其代授 7 107年8月14日 週二 國民參審 龔書安 法官 禮東關懷據點 照顧技巧 4,000元 被告坦承未舉辦 8 107年8月16日 週四 家庭照顧者的需求與協助 陳素珍 院長 建德教會 照顧技巧 3,000元 9 107年8月16日 週四 借力使力 沈哲宇 職能治療師 建德教會 照顧技巧 4,000元 被告坦承由其代授 10 107年8月21日 週二 補助流程 葉怡君 護理師 禮東關懷據點 照顧技巧 4,000元 被告坦承由其代授 11 107年8月21日 週二 畫我話我「一」 王雅涵 諮商心理師 禮東關懷據點 心理支持 4,000元 被告坦承由其代授 12 107年8月21日 週二 畫我話我「二」 王雅涵 諮商心理師 禮東關懷據點 心理支持 4,000元 被告坦承由其代授 13 107年8月28日 週二 大自然療癒力園藝治療「一」 廖美惠 園藝治療師 禮東關懷據點 紓壓活動 4,000元 被告坦承未舉辦 14 107年8月28日 週二 大自然療癒力園藝治療「二」 廖美惠 園藝治療師 禮東關懷據點 紓壓活動 4,000元 被告坦承未舉辦 15 107年9月4日 週二 輔具資源介紹 葉怡君 護理師 禮東關懷據點 照顧技巧 4,000元 相關筆跡似非葉怡君親簽 16 107年9月13日 週四 居家口腔保健 陳毓珍 護理師 基隆市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 照顧技巧 4,000元 被告坦承未舉辦 17 107年10月4日 週四 長照你我知多少 陳素珍 院長 建德教會 照顧技巧 3,000元 18 107年10月25日 週四 演藝人生「一」 王雅涵 諮商心理師 建德教會 心理支持 4,000元 被告坦承由其代授 19 107年10月25日 週四 演藝人生「二」 王雅涵 諮商心理師 建德教會 心理支持 4,000元 被告坦承由其代授 20 107年11月1日 週四 健康飲食 池璽安 個案管理師 建德教會 照顧技巧 4,000元 池璽安已證稱並未講授該課程 21 107年11月13日 週二 居家照護常見異常事件「一」 陳素珍 院長 禮東關懷據點 照顧技巧 3,000元 22 107年11月13日 週二 居家照護常見異常事件「二」 陳素珍 院長 禮東關懷據點 照顧技巧 3,000元 23 107年11月22日 週四 桌遊互動--挑戰自我「一」 王雅涵 諮商心理師 基隆市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 紓壓活動 4,000元 被告坦承未舉辦 24 107年11月22日 週四 桌遊互動--挑戰自我「二」 王雅涵 諮商心理師 基隆市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 紓壓活動 4,000元 被告坦承未舉辦 25 107年11月29日 週四 歲末感恩 陳素珍 院長 基隆市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 心理支持 3,000元 被告坦承未舉辦 講師鐘點費合計: 90,000元 (註)「禮東關懷據點」係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禮東里民活動中心,「建德教會」係基隆市○○區○○○街000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建德教會,「基隆市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即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信望愛協會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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