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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國政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曾國政原為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鴻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鴻昇)員工,張宸嘉、黃苡峻則均為昇鴻公司股東;
張宸嘉因與黃苡峻合作經營昇鴻公司,而有黃苡峻個人照片、出生日期、家人姓名等個人資料。
曾國政因與昇鴻公司存有薪資糾紛,竟與因認帳目有疑而與黃苡峻反目之張宸嘉(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65號判決有罪,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8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散布文字方式誹謗黃苡峻,及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張宸嘉或曾國政於附表「粉絲專頁建立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利用手機連結網路至Facebook網站(下稱臉書),接續設立如附表「粉絲專頁名稱」欄所示之粉絲專頁,復於附表「發文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該等粉絲專頁,接續張貼如附表「發文內容」欄所示之貼文內容,內容中並揭露黃苡峻中文、英文姓名、個人照片、出生日期,及黃苡峻父母親、弟弟、岳母等家人之真實姓名等個人資料,不實指摘黃苡峻有吸毒、私生活混亂、染有性病、炒作股票等情事,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閱瀏覽,足以毀損黃苡峻之名譽,並足生損害於黃苡峻之利益。
二、案經黃苡峻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曾國政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承與昇鴻公司存有薪資糾紛,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建立如附表所示之臉書粉絲專頁,並發文如附表所示涉及個人資料之內容,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我發這些文,內容都是事實,目的是希望不要有更多人受害,我並沒有誹謗的意思云云。
㈡經查:⒈被告、張宸嘉分別為昇鴻公司員工、股東,並與昇鴻公司、告訴人黃苡峻存有糾紛,嗣被告或張宸嘉於附表「粉絲專頁建立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利用手機連結網路至臉書,接續設立如附表「粉絲專頁名稱」欄所示之粉絲專頁,復於附表「發文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該等粉絲專頁,接續張貼如附表「發文內容」欄所示之貼文內容,內容中並揭露告訴人中文、英文姓名、個人照片、出生日期,及告訴人父母親、弟弟等家人之真實姓名等個人資料,指摘告訴人有吸毒、私生活混亂、染有性病、炒作股票等情事,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閱瀏覽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據證人黃苡峻、張宸嘉、黃國津證述屬實,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審理108年度訴字第689號張宸嘉涉嫌妨害名譽案件之審判期日當庭勘驗被告(按:被告於該案為證人)手機無訛,製有勘驗筆錄並擷取照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4至200、245至275頁),此外復有臉書頁面列印資料或翻拍照片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5至91、333至334頁),自堪認定。
⒉被告雖辯稱其發文內容均屬事實,並無誹謗犯意云云。
惟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固不以出於「不得已」為言論為必要,但「善意」者也,即無非法攻訐他人之意思,亦即無誹謗他人名譽之意圖。
且關涉大多數人利害攸關可受公評之事項,而為「適當」之評論,亦有一定限度,而非濫無範圍,用以調和社會對特定人格者在社會生活地位評價之保護及公共利益與言論自由。
觀諸被告與張宸嘉以建立粉絲專業方式所為之貼文,如附表編號1、2內容載稱「一個公共招標,做為公共用途的公眾碼頭,卻被不肖業者,當成私人招待所,在公共遊客中心包裝成的招待所內,吸毒大玩不法行為確無法可管,可悲的台灣,看看照片內的拙樣吧。
不法過後眼神果然散漫。」
、「又收到消息,黃苡峻帶超跑哥兒們在裡面聚賭,拉K,呼大麻,這就是我們的社會,大白天做壞事。
」,如附表編號2之粉絲專頁名稱「破除漁業署包庇圖利廠商,揭發得標廠商真面目」,均已具體指摘經營者即告訴人是「不肖業者」,在所經營遊艇港設立私人招待所,在該處從事包庇、甚至共犯施用毒品犯行等非法行為,接著連續張貼告訴人個人照片,進而於附表編號5鉅細靡遺或記載告訴人是騙子、擅長借勢,拿別人的說成自己的,塑造自己地下金主封號,堪稱兩岸三地習近平接班人,標準出一張嘴,裝腔作勢等,或描述告訴人私生活淫亂、性病帶原者,並貼文告訴人合夥人遭收押,並連結報導有關沖繩查獲遊艇運毒案,且以「低級」用語指謫告訴人花錢買廣告,要求告訴人公布體檢報告書等語,編號6則貼文有關告訴人等人操控股票等,上開內容均係對告訴人為具體指摘,然未見被告或張宸嘉提出任何查證依據,或對不法經營情形報警究辦,反而對告訴人進行人身攻擊,顯非適當客觀評論,且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⒊又被告與張宸嘉在附表所示之貼文,擅自張貼告訴人個人或與友人合拍照片,並揭露告訴人個人資料,使不特定人均可辨識、取得告訴人隱私資料,且在貼文中載明告訴人「不肖業者,......,在公共遊客中心包裝成的招待所內,吸毒大玩不法行為」、「無法可管」、「聚賭、拉K、呼大麻」、「堪稱李宗瑞第二」、「趕緊要回手機內照片跟影片」、「預防受波及」,具體指稱告訴人私生活淫亂,染有性病,並影射告訴人友人利用遊艇載運毒品在日本遭逮捕,及告訴人與他人炒作股票等文字,顯非僅單純就與公共利益有關事項進行評論,乃係出於私怨,而有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利益之意圖甚明。
⒋綜上,足認被告之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所辯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27日施行,然修正條文僅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與張宸嘉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張宸嘉如附表所示數次發文誹謗告訴人、非法利用告訴人個人資料,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分別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核屬接續犯,而分別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與張宸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㈤公訴意旨雖漏未敘及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然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對被告為犯罪事實與適用法條之告知,而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爰審酌被告未思循理性溝通方式解決糾紛,竟與張宸嘉共同利用網路社群軟體以文字誹謗告訴人,並揭露告訴人個人資料而損害告訴人利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與共犯張宸嘉之主從與分工,及被告自述教育程度高中畢業、家境貧困、已婚、育有2名子女(本院卷第35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9號案件審理時提出並經扣案之手機,雖為其與共犯張宸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及張宸嘉均否認手機為其等所有,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對前揭手機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陳筱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姿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錄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粉絲專頁 建立時間 粉絲專頁名稱 發文時間 發文內容 1 104年3月13日15時2分 基隆碧砂八斗子星晨遊艇碼頭-昇鴻國際遊艇碼頭顧問管理中心 105年11月4日15時49分許 分享粉絲專頁「打破碧砂遊艇碼頭委託經營ot合約,破除漁業署包庇圖利廠商,揭發得標廠商真面目,還我公眾公平遊艇港」發布之照片(内有告訴人黃苡峻)及貼文:「一個公共招標,做為公共用途的公眾碼頭,卻被不肖業者,當成私人招待所,在公共遊客中心包裝成的招待所内,吸毒大玩不法行為確無法可管,可悲的台灣,看看照片内的拙樣吧。
不法過後眼神果然散漫。」
2 104年12月9日 打破碧砂遊艇碼頭委託經營ot合約,破除漁業署包庇圖利廠商,揭發得標廠商真面目,還我公眾公平遊艇港 105年5月4日14時6分許 發布貼文:「又收到消息,黃苡峻帶超跑哥兒們在裡面聚賭,拉K,呼大麻,這就是我們的社會,大白天做壞事。」
3 不詳 黃苡峻 Albert Huan桻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可操作單井3490帝聞8115三顧3224亞通6179昱捷3232中探針6217等兩百間上市櫃公司 105年3月8日 發布大頭貼照為黃苡峻之照片。
4 105年6月3日前某日 黃苡峻 Albert Huang鄭又晉Jimmy鄭湘齡Joyce鄭志倫聯手操作單井3490内幕大揭發 無 無 5 不詳 黃苡峻 Albert Huang假富豪假主席真變態兩岸三地虛偽詐騙人生 ① 105年6月25日 更新封面照片為黃苡峻照片。
② 105年4月15日 更新大頭貼照(内有告訴人黃苡峻)及貼文:「紀錄一個台灣的騙子,黃苡峻先生民國66年出生12月14日射手座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鄧湘齡前一任董事長,涉嫌掏空公司資產任職期間99年至104年11月,涵蓋漁業署八斗子合約簽約作假帳期間,涉嫌官說)桻寅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假中資,其實都是投資散戶的錢聚集而成,並無任何中資背景,實質大陸關係交惡,並且作秀跟大陸公司策略合作,其實只是裝腔作勢,並無真實利益)擅長借勢,拿別人的說成自己的,塑造自己地下金主封號,堪稱兩岸三地習近平接班人,標準出一張嘴,裝腔作勢。
由於有個善良的臉,所以也騙了無數女生,其實黃苡峻早已經結婚,可以查閱他的配偶欄,堪稱李宗瑞第二,因為有相同癖好,相信有過過程的女生應該可以一一舉證,也可以趕緊要回他手機内的照片跟影片,相信有參與過程的女性,或接下來圖片内被點名的女性可以趕緊跟他要回,預防受到波及,接下來會點到名的女性請盡快撇清關係,跟收回證物。」
③ 105年4月23日 新增2張照片並發布貼文:「黃苡峻Albert Huang黃主席,在公佈所有事項之前,也接獲多位指控,呼籲,呼籲,再呼籲!!!呼籲,呼籲,再呼籲!!!呼籲,呼籲,再呼籲!!!凡有跟黃苡峻黃先生Albert Huang有過""特殊接觸""的女性,提醒你們,已經有四位女士傳訊,告知黃主席並不乾淨,多位女性已經驗出人類乳突病毒第16型反應,並且有原發性下疳,呼籲接觸過的女性,趕快去接受檢疫以及治療。
目前得知愛滋反應為陰性,實為何不幸中的萬幸。
也直接點名:眾家小模公司,眾家sg公司,以及北市各大酒店,王牌,麗緻,繽紛,麗園,龍亨,呼籲接觸過黃主席的小姐盡快檢查。
其他各大應召站可能就無法呼籲了。
請熱情轉發,提醒身旁女性友人。」
、「插播兩個預告1.百億黃董5005黃苡峻,眾家美女玉體照大公開。」
④ 105年5月2日 發布貼文:「影片部分我們已經發私訊寄出,未收到的可以傳私訊來索取連結。
延續前兩周,黃苡峻這骯髒不帶套的性病帶源者,四處跟小姐解釋,他沒有性病一事實在荒謬,他拿著別人的報告書,說自己很乾淨。
睜眼說瞎話。
以下公佈王牌酒店王姿毛小姐,就是她也一起跟黃苡峻淫蟲共度春宵的女性,也在前幾天確定驗出性病,請有過接觸的人盡快就醫治療。
畢竟有多位這種淫亂生活交又感染,想必後續還很精采。」
⑤ 105年5月14日21時50分許 分享臉書粉絲專頁「打破碧砂遊艇碼頭委託經營ot合約,破除漁業署包庇圖利廠商,揭發得標廠商真面目,還我公眾公平遊艇港」的貼文:「又收到消息,黃苡峻帶超跑哥兒們在裡面聚賭,拉K,呼大麻,這就是我們的社會,大白天做壞事。」
,並張貼貼文:「紐柏林車隊,一群廢物想不到下午搞這戲碼,公開聚賭吸毒,警察到現場才趕快散會,應該很掃興。
果然都是黃苡峻一夥的。」
⑥ 105年5月19日21時7分許 發布貼文:「黃苡峻先生的合作夥伴,在日本被收押了。」
並張貼聯合新聞網之報導:「遊艇運安毒600公斤6台人在沖繩被逮」 ⑦ 105年6月25日20時59分許 發布貼文:「#黃苡峻Albert#Huang在經過四處跟車友解釋自己沒有性病,多次在紐柏林車隊以及其他地方向風塵女子不斷解釋,解釋自己是遇到恐嚇跟勒索,自己是多麼的乾淨跟純潔,只是為何沒人直接帶他去性病防治中心體檢一下呢?新聞記者怎不貼出他沒性病的檢驗報告書呢?否則為何他老婆#劉懿慧小姐,在高雄長庚驗出陽性反應,#林玉梅岳母爆跳如雷對於女婿這般行為無法接受(林玉梅以及劉懿慧是操控高雄私立陸興中學的董事以及董事長目前也是官司纏身,被強恕中學董事告的一塌糊塗,有興趣可以寫個獨家專訪給觀眾,搜尋一下還可以看見他們還掛名董事,打電話去強恕求證可以知道因為帳交代不清才會不讓他們卸下董事)。
試想一下,怎麼真實狀況是他混身官司纏身,然後四處躲避,現在只能把自己原本高高在上的樣子拉下來,也因為缺錢運作,四處穿著藍寶堅尼車隊衣服募款#自己買廣告推撥自己,掩蓋自己所有的行為,再製造個假想敵推給他的股東糾紛,再藉由""#三立電視""這種不入流的電視台透過兩個不入流的記者(# 張哲豪)以及(#王承偉),#製造個是是而非的新聞,#打打高空告臉書,實在讓觀眾哭笑不得。
自稱##遊艇實業家,想要藉由新聞而紅,那小編就讓您紅的快一點,小編會幫你推撥一下youtube影片,讓觀眾看看笑話。
...」 ⑧ 105年6月25日21時11分許 發布貼文:「請公佈,自己體檢報告書,否則花錢買新聞廣告這件事情,實在低級,三立也是沒有媒體道德,有經過求證他沒有性病跟毒癮嗎?#有些事情不是嘴巴說就算數的」 ⑨ 105年8月13日3時23分許 發布貼文:「不怕死的假富豪,一家人連同父親黃昭仁母親黃秀雲弟弟黃苡桓準備因為操作股價受到制裁吧」 6 不詳 單井3490王祥亨平宗揚鄭又晉游孟哲陳慧銘黃苡峻鄧湘齡鄭志倫 ① 105年6月1日 分享粉絲專頁「台灣股票金融賭場,會計師荷官,勤業眾信(Deloitte)荷官訓練所,合法坑殺股民銀行錢進口袋債留股民,台灣金融市場的亂源。」
的貼文:「台灣金融亂像,勤業眾信會計師們的爪牙,深入操控單井(3490)。
原班人馬,如法炮製。
令人審慎思考。」
② 105年6月3日13時24分 發布貼文:「“合法地坑殺-從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的集體堕落談起-案例說明-陳慧銘的單井神蹟”一文因受多方關注,痞客邦協助下架,但仍有許多關切的投資人向隅,今日推出進階影音版以饗讀者。
歡迎轉貼,無著作權問題。
https://alberthuang5005.wordpress.com/...」 7 不詳 黃苡峻Albert Huang的一生 ① 105年6月1日 大頭貼照張貼告訴人黃苡峻照片。
② 105年6月1日18時33分許 發布貼文:「自負自大自私,結束了自己。」
並張貼告訴人黃苡峻和友人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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