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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7號、111年度偵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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