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 告 王仁群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杜星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金訴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金訴字第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