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國審交訴,1,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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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翊峻



選任辯護人 洪大植律師
簡銘昱律師
上列公訴人及辯護人因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之證據,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均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三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三、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四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本院就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認定如附件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附件一】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1 傳喚證人劉康正、黃建霖、周柏維、孫豪到庭交互詰問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2 被告供述之警偵筆錄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 3 證人劉康正證述之警偵筆錄 證人黃建霖證述之警偵筆錄 證人周柏維證述之警偵筆錄 證人劉蔡驥證述之警偵筆錄 證人徐緯蘋證述之警偵筆錄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偵訊筆錄部分均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警詢筆錄部分均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4 被告與證人黃建霖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4張(112年度偵字第475號卷二第101頁)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5 證人劉康正租屋處門口監視器影像截圖1張(112年度偵字第924號卷第215頁照片編號34)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詢結果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7 被告於案發前、後駕車行經路線之GOOGLE路線圖、GOOGLE地圖查詢資料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5號卷二第17至99頁) 就GOOGLE路線圖、GOOGLE地圖查詢資料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之照片本身,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且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至於有關照片邊所附加之說明,如非為拍攝時間、地點之說明,都必須遮掩,尤其製作人員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更不得出現。
8 (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 (4)112年1月12日A1車禍死亡案現場勘查報告及所附現場照片(指112年度相字第18號卷第195至263頁)(限定為編號4、5、7、8、10,其他不可以) (1)(2)(3)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且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4)係公務員依法製作之公文書,為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但就所附現場相片,僅可提出編號4、5、7、8、10在法庭供調查,其他均不得提出。
9 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案件追查管制表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0 (1)檢驗報告書 (2)相驗屍體證明書 (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1 (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內採證照片3張(112年度偵字第924號卷第167頁照片編號35、112年度偵字第475號卷一第159頁照片編號45、46) (2)德國野格鹿伯利口酒(Jagermeister)照片1張(112年度偵字第475號卷一第376頁)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22日刑生字第1120036918號鑑定書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3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2)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4 監視器影像檔案:「中正路加油站畫面--CH05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avs」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5 提出物證:市售台灣金牌啤酒1瓶、野格利口酒(Jagermeister)1瓶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6 科刑傳喚證人即被害人之母林惠珍(母不前來即傳喚被害人妹妹陳美琪到庭詢問)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7 科刑調查維德醫療社團法人基隆維德醫院112年4月14日被告精神鑑定報告書 為被告在審判外向醫師所為之陳述,被告未否定具任意性與真實性,且為醫師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有證據能力。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8 科刑調查被害人之母林惠珍之陳述:112年4月28日警詢筆錄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9 科刑調查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妹陳美琪之陳述:112年4月28日警詢筆錄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20 科刑調查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21 科刑調查被告112年6月15日自白狀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22 於調查犯罪事實及科刑時詢問被告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附件二】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1 聲請函詢統一超商漁港門市查詢偵查中提供予警方之監視器畫面,所載時間為手動設定抑或網路自動設定?所取得之回函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2 傳喚證人劉康正、黃建霖到庭交互詰問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3 (1)高翊峻講完手機進入劉康正豐稔街住所畫面.mp4 (2)高翊峻離開劉康正豐稔街住所畫面.mp4 (3)中正路470 號.mp4 (4)中正路452 號.mp4 均為員警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
且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4 被告供述之警偵筆錄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5 被告所撰文件:112年3月20日刑事狀、112年3月24日信件、案發後至今抄寫之心經數本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6 徐緯蘋112年1月13日警詢及偵訊筆錄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7 高新興、高翊翔112年1月12日偵訊筆錄 當事人均同意做為證據。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8 王昭雯112年1月12日警詢及偵訊筆錄 當事人未爭執證據能力。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9 鄭維先112年1月12主。
日警詢及偵訊筆錄 當事人未爭執證據能力。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0 112年6月6日及6月14日電話紀錄係紀錄辯護人與告訴代理人就本案相關之對話。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1 中正路672號7-11門口.MP4 當事人未爭執證據能力。
與所欲證明的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12 於調查犯罪事實及科刑時詢問被告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科刑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附件三】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1 被告於案發前、後駕車行經路線之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5號卷二第17至99頁) 有關照片邊所附加之說明,如非為拍攝時間、地點之說明,都必須遮掩,尤其製作人員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更不得出現。
此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
【附件四】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1 112年1月12日A1車禍死亡案現場勘查報告所附的現場照片(指112年度相字第18號卷第195至263頁) 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已經限定現場照片只提出編號4、5、7、8、10合計5張,其他不提出。
其他照片無調查必要性。
該5張照片雖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8條部分情事,但可依第119條為適當處理,併敘明之。
2 112年1月12日A1車禍死亡案現場勘查報告所附的相驗照片(編號71至99)及解剖照片(編號100至107) 包含血腥之內容,而有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即使藉由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9條第1項之處置仍無法排除該風險。
被告承認駕車撞死被害人,對被害人死因不爭執。
本案明顯可藉由提示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即可達到舉證目的,故此等照片,無調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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