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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東永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耀東
被 告 王若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基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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