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子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子祥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尚未執畢。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黃子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1日晚間1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間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60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4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60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3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5月26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87號(編號1已於112年6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9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