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聲,647,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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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孝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孝吉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

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陳孝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搶奪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間 110年10月5日 110年5月間某日至110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63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63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7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14日 112年4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5月16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8號(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8號(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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