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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智鈞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陳智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6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交簡字第90號 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交簡字第90號 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18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2日 112年6月28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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