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聲,665,2023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宏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綜合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受刑人各案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拘役 55 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1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8、4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易字 第 262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324 號 111 年度基簡字 第 1035 號 判決日 111年9月14日 112年5月22日 111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易字 第 262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324 號 111 年度基簡字 第 1035 號 確定日 111年10月17日 112年6月19日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 - - 備註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115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1582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759 號 (編號3、4基隆地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3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 90 日)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侵占 宣告刑 拘役 45 日 拘役 40 日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5月9日 111年3月17日 111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3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8、4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基簡字 第 1035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324 號 111 年度基簡字 第 787 號 判決日 111年11月24日 112年5月22日 111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基簡字 第 1035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324 號 111 年度基簡字 第 787號 確定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6月19日 111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 -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759 號 (編號3、4基隆地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3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 90 日)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1583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罰執字第 15 號 編號 7 罪名 侵占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4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8、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324 號 判決日 112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324 號 確定日 112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 112 年度罰執字第 108 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