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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月國龍
選任辯護人 賴思仿律師
陳湘傳律師
被 告 蘇樟(歿)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陳致偉
選任辯護人 張太祥律師
被 告 陳明傑
王采翎
選任辯護人 張嘉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86號、112年度偵字第7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月國龍等被訴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
惟因卷證浩繁,爭點龐雜,本院縱已形成心證,然仍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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