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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明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大維
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未遂罪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明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殺害尊親屬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延長羈押,至113年5月17日,2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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