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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41號
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村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年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年月」之記載,茲發現記載有誤,實為「處有期徒刑壹年」,且該誤載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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