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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66號
附民原告 江雅惠
附民被告 李哲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3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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