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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23號
原 告 陳祈翰
被 告 江義宏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義宏雖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7號之被告之一,然其所犯如起訴書附表2被害人陳祈翰即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上開案件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亦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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