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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鳳美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
被 告 謝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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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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