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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許惠萱
被 告 黃俊龍
上列被告黃俊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1號),經原告許惠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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