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偵聲,205,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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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395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嘉昂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嘉昂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

嗣因被告另犯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於112年11月10日入法務部○○○○○○○執行,是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嘉昂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核閱卷證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且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羈押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而自112年10月27日裁定予以羈押。

茲查,被告因另犯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3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16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1號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被告於112年11月10日移送法務部○○○○○○○執行。

是被告已入監執行,聲請人認本件被告已無反覆實施之虞,而聲請撤銷羈押之處分,堪認本件羈押之原因消滅、而無羈押必要,應自前開確定判決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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