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蘇柏翰
被 告 林美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