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單禁沒,9,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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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益郎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2項、第8條第1、2項、第11條第1、2項、第10條第1、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遂經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執行完畢,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㈡、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相關案號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5日出具之毒品鑑定書。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828公克)。
109年度毒偵字第746號。
2 白色透明結晶2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8月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17.572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1277號。
3 白色透明結晶2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9月2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7.768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
4 白色粉塊狀3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570號鑑定書。
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1.4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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