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基簡,310,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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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貞



選任辯護人 張珉瑄律師
被 告 黃嘉宏



吳玲伊



吳昆穆



吳鳳玲



選任辯護人 蘇千祿律師
被 告 吳昱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7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50號),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國貞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褫奪公權壹年。

黃嘉宏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褫奪公權壹年。

吳玲伊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褫奪公權壹年。

吳昆穆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褫奪公權壹年。

吳鳳玲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褫奪公權壹年。

吳昱成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黃嘉祺(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第4屆新北市瑞芳區濂洞里里長參選人,黃國貞為黃嘉祺之父親,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則與黃嘉祺分別具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親誼關係。

黃國貞、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而為投票權人,而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原分別設籍在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原設籍地址,均未實際居住在新北市瑞芳區濂洞里,亦無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遷入地址設定為住所並為其等日常生活重心所在地之真意,竟為圖黃嘉祺能順利當選,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由黃國貞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遷籍日期,向新北○○○○○○○○○虛偽申報,將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之戶籍,遷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遷入地址,惟其等均未實際居住在各該遷入處所。

嗣新北○○○○○○○○○依據戶籍登記,將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等人,均編入第4屆新北市瑞芳區濂洞里里長選舉之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進而於111年11月26日前往投票,使第4屆新北市瑞芳區濂洞里里長選舉之投票發生票數不實增加之不正確結果。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

㈠、被告黃國貞、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告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之戶籍資料、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及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戶籍地現場照片。

㈢、新北市瑞芳區濂洞里第4屆市長、第4屆市議員及第4屆里長選舉選舉人名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國貞、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

㈡、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刑法第146條第2項係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此項規定,依文義解釋,應屬因身分、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因之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人,然並不因此排除他人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本文規定,與該選舉投票之人成立共同正犯。

查被告黃國貞雖不具備「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之選舉權人」之身分關係,惟其附表各編號所示虛遷戶籍犯行,分別與具有該等身分之被告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且本院認被告黃國貞所為,相較於其他共同正犯之犯罪情節,並未較輕微,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被告黃國貞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為使黃嘉祺於同一次選舉當選之目的所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接續侵害同一選舉之正確、公正及純正性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割,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黃國貞不思循正途謀得其女當選里長,竟利用親誼關係與被告黃嘉宏、吳玲伊、吳昆穆、吳鳳玲、吳昱成共同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取得本案選舉之投票權而為投票,影響選舉之正確、公平及純正性,損及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所為均應非難;

惟念及被告6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各自參與程度,暨其等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被告6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中被告吳昱成雖曾因輸入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8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確定,惟於108年9月24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視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

並考量被告6人所為已對選舉制度之公平性造成損害,其等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自有命其等履行一定之負擔為宜,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審酌其等犯罪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併諭知被告6人均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兼收警惕之效。

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內,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㈥、再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之;

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並未明定褫奪公權之期間,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

查被告6人所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屬刑法分則第6章妨害投票罪章之範圍,且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揆諸上開說明,應斟酌其等犯罪情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另依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3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附表:
編號 遷籍人 與黃嘉祺之關係 申辦人 遷籍日期 原設籍地址 遷入地址 1 黃嘉宏 黃嘉祺之弟弟 黃國貞 111年7月4日 新竹縣○○市○○○○街00號7樓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2 吳玲伊 黃嘉祺之母之兄之女(表妹) 黃國貞 111年7月4日 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1年9月20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3 吳昆穆 黃嘉祺之母之兄之子(表弟) 黃國貞 111年7月4日 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1年9月20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4 吳鳳玲 黃嘉祺之母之妹(阿姨) 黃國貞 111年7月4日 臺北市○○區○○街00號7樓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1年9月20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5 吳昱成 黃嘉祺之母之兄(舅舅) 黃國貞 111年7月4日 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1年9月20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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