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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志成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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