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羿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192、7361、7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拾陸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羿彬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192、7361、770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嗣檢察官於111年2月2日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8664、8911、8912號),經本院於112年2月13日繫屬(112年度易字第89號),其追加起訴既於本件辯論終結前繫屬,自應合併審理。
是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