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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湘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湘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湘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卷第1頁反面】所示之刑後,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停止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保護管束替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九條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
定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林湘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5月3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確定,且上開罪刑之接續執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2年1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271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6月12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1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271號核准假釋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並審酌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其參與程度、表達悔意,犯後態度,暨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上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18日係在監所之表現良好等一切情狀,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啟受刑人不要欺騙自己良心,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吸毒,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職是,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
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
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
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回復正常,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自己給自己抉擇不吸毒之決心做到、宜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是日已過,命亦隨減,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一念貪私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一生,切勿心存僥倖吸毒,倘若被吸毒癮綁架,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癮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吸毒癮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癮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來不及自救,那就很悲慘了,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
再者,亦啟受刑人內心生起戒貪毒心,日後不要再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吸毒種如是因、得如是果,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自己害自己呢?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以真心誠意戒掉毒癮惡念,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應為別人多想想之同理心,永無惡曜加臨,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會痛心哭、會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依本分而遵法度,做錯應勇於認錯,不要一錯再錯,日後自己多比賽存健康、平安、錢給自己,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更不要再做違法損人不利己之犯行,自己好好善思惟並回歸正途,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則人人安居樂業、闔家安康,大家吉祥日日喜樂,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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