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聲,658,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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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案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112年度執聲字第372號卷第3頁)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毀棄損壞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

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幫助洗錢罪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前揭①部分均分屬不同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並無重複非難;

再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

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及被告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並無意見(參本院卷附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即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均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受刑人鄭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1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9日 110年8月22日 110年12月25日至110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8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45號等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339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62號 112年度基金簡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5月31日 112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339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62號 112年度基金簡字第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7月6日 112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0號 編號1至編號3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日、110年10月3日、110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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