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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浩霖
黃勖傑
吳書丞
黃至佑
選任辯護人 楊佳純律師
曾昭牟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汪浩霖、黃勖傑、吳書丞、黃至佑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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