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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梓宸
王韋廸
黃凡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翁梓宸、王韋廸、黃凡修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翁梓宸、王韋廸、黃凡修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翁梓宸、王韋廸、黃凡修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上開被告三人涉案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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